业主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16:30
业主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按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对于下列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时,可以形成决议: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但在决定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需要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体决策的事项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3.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建筑物的改建与重建

 关于决议的效力

在决议对人的效力上,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需要考虑的是,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并非仅仅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也不仅仅是不动产的共有关系,而是一种财产与生活秩序的共同规范。很多时候,为了保障该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必须使得决议的效力不仅仅对于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事实上的占有人也应当具有约束力——比如业主大会做出的有关限养宠物的决议,不仅仅对业主,也应当对专有部分承租人发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