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20:07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执政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由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在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量化标准。
三、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委(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党组)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党组)书记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由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党委(党组)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
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县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领导,整合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一)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之中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述职述廉之中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职责权限之中
各级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要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
(四)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巡视督查之中
市、各县(市)区委干部监督巡视督查组应把检查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督促改进不足。对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基层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县(市)区委进行专题报告。
(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之中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应按照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
(二)加强考核检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将县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所属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单位党委(党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切实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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