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竞争别拿用户当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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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互联网竞争别拿用户当人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4日09:55  环球时报

  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出通知,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的软件。这一声明意味着所有使用QQ软件的电脑用户,都无法安装360软件。

  360杀毒软件的免费使用,曾给中国杀毒软件市场带来“鲶鱼效应”。不过,360软件也并非公益性,毕竟它的背后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商业软件公司。前不久,360杀毒软件还曾与金山发生口角,这次又传出了360杀毒软件捕捉到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存在窥探用户隐私功能的信息,360杀毒软件开发专门相关软件,提醒用户及时安装,以保护个人隐私。这种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令人真假莫辨。

  不管真相如何,这一事件充分说明,我国互联网络发展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尽管前一段时间,曾有人发起对互联网络“流氓软件”的监测和识别运动,并且试图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确定互联网站“流氓软件”的种类和惩戒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互联网络软件开发的具体规定,致使这一自发组织的互联网自律行为不了了之。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终极目标。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营者恶意搭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用户的举报,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因此,如果互联网软件开发商恶意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那么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出手干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判定腾讯公司与360行为的法律性质?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互联网软件开发和兼容标准,因而很难对互联网软件之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换句话说,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隐私,需要司法机关加以认定;而360对腾讯的指控是否属实,同样需要司法机关加以识别。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由于我国互联网软件开发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一些互联网经营商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方面,几乎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譬如,一家搜索引擎公司,随意删除互联网上的信息,帮助一些企业掩盖违法行为;极少数搜索引擎公司为了吸引未成年人使用他们的网站,甚至允许这些心智不成熟的用户在网络上恶意谩骂他人。腾讯与360之间的争端只不过是我国互联网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介入,痛下决心,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尽快制定互联网消费者用户保护标准,决不允许少数互联网经营者操纵虚拟市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加以认定。不过,从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来说,腾讯以绑架“客户”的方式彻底拒绝360的做法,有所不妥。希望腾讯能采用更加妥当的办法,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司法机关在审理这一案件的时候,引入“专家证人”,对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互联网软件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作出认定,从而让其他运营商和软件开发商从中吸取教训,不再以消费者为人质,进行不正当竞争。▲(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