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37:21
据 新华社电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压、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参加这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说,“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们的法律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