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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43:58
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 
        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坚持改革不动摇,表明了中央的坚定决心和信念。但有的人认为,改革的大方向有问题。为了严肃对待这一重大问题,我认为对“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这三个概念应有一个界定,弄清它们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科学的表述,以便大家取得共识,有利于推动改革进一步发展。

  一、关于“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

  邓小平同志讲: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我理解:首先,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而不能像苏联、东欧那样,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要对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彻底改革,进行一场自我革命,而不是对“贫穷的社会主义”进行修修补补;最后,改革应创建一个新型社会主义体制,推动社会主义上一个新台阶,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

  邓小平所讲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我认为就是创建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这个社会主义就是以新的公有制为主体,以市场经济为体制,以共同富裕为目的,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承认收入差别。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使二者相对接,这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既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自己来创建,这种创建就为社会主义增加了新的内容,这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完善。而且这种完善不是外部暴力的推动,是自主的行动,所以才称为自我完善。

  对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制度能不能引入市场经济,从波兰经济学家兰格算起长达数十年的争论,直到中国的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才画了一个完满的句号。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使二者相对接,并在中国进行实践,这是邓小平的伟大创举。纵观社会主义历史的演进,可以称为第三次飞跃。社会主义第一次飞跃,是从空想到科学,是由马、恩完成的。社会主义第二次飞跃,是从理论到实践,是由列宁和斯大林完成的,列宁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斯大林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模式,这模式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由于这一模式存在重大缺陷,才对它进行改革,出现了社会主义的第三次飞跃,以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这是由邓小平完成的。这是在否定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旧模式基础上,创建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使它不断发育和完善起来。

  把市场经济引进到社会主义,使二者相结合,使社会主义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而得到创新和发展,这就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的历史性贡献。

  二、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

  在新的社会主义体制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不是原来的国家所有制,必须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形式。我国对国有企业改革,曾采取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产权明晰等等方式,最终中央确定“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代替了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表明公有制的主体从国家所有制移位到股份制。人们对于这一说法可能有不同看法,但它是国企改革实践的抉择,已被社会实际所证实。

  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经典作家在理论上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三种: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对于国家所有制,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讲,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要将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接着指出:“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统治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的更明确,他指出: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同上,笫3卷,第320页)所以,在马恩看来,国家所有制只是革命转变时期的一种过渡形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以上是从理论上讲。从中国改革的实践来看,也证明国家所有制必须改革,在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对国有经济应有新的定位。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骨干企业。”对国有经济这一定位,表明它只是执行国家职能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也不是进行计划的物质保证。同时,按照这一定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相对比重,以及行业和领域也大大缩小。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又应采取何种形式?

  社会所有制和在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我认为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从不同角度的表述,既说明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所有制,不同于一般公有制,又表明它是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适合这两种含义的所有制形式就是股份制,它不是私有,而是社会所有,股民持有股权又是个人所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既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肯定,也表明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这种看法,目前人们可能有不同意见。如果说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人们可能没有什么意见,如果说国家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股份企业也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许多人会不同意的。再退一步讲,说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也是社会所有制,人们更不会同意。

  其实,马、恩对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早有定性,认为它是社会所有制。马、恩说:股份制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合作工厂”、“社会管理”、“资本家被排斥在外”。这引号中的黑体字都有“社会”的含义,这都是马、恩在分析股份制时带有结论性的原话,每一个概念都有出处。我在对股份制的三篇论文中都注明详细出处和论述(《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见:2004年3月23日《金融时报》);《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见:(2005年3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再论‘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见:2005年9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这就足以证明,股份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社会所有制,是符合生产力规律要求的,而不单纯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马、恩既然认为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又说它是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应如何理解?我认为,这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发生的局部质变,由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还存在,所以股份制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而不是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扬弃。在这里社会实践向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种扬弃或质变是否表明马克思所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规律在发挥作用,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不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它都要发挥作用,这是规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当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高度,就要求生产关系社会化与其相适应,股份制就应运而生,因而马、恩把它定性为社会所有制,是在一定范围内私有制的扬弃,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发生的局部质变,这种渐变正好表明历史唯物主义规律的客观性。如果这一观点能成立,目前资本主义社会所出现的一些新现象也就容易理解了。

  股份制一方面是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股份制将二者结合起来。我们党将股份制明确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这样,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也就明确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不是原来的国家所有制,而是股份制。对这一问题人们会有不同看法,只要不任意上纲上线,大家平心静气进行讨论,最终是非会辩明的。

  三、关于市场经济下的计划

  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有两大支柱,一个是全民所有制名义的国家所有制,实质是政府所有制。另一个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这二者互相联系、互为依托。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二者为主要对象。国企的改革已选择另外一种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体制已代替计划经济体制,说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退出历史舞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下不需要计划。市场配置资源比原来计划配置资源虽然有巨大的优越性,但市场还需要政府干预,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计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以“看不见的手”调节为主,以“看见的手”调控为辅。但是这只“看见的手”与原来的计划有根本区别,否则又回到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其区别如下:

  第一,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资源配置由“看见的手”控制,而不是由“看不见的手”引导;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在市场作用的基础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辅之以行政手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排斥市场机制,以行政手段为主,有时也考虑经济手段,但作用微乎其微;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高度集中,带有法令性,不计成本的必须执行的。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分散的,不是硬性规定,要考虑经济效益,主要以经济手段引导其计划的实现;

  第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生产者,无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统负盈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一个完整独立法人,要自负盈亏。如果国家进行调控,因政策发生变化,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如美国政府因限止播种面积所造成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一样,否则就侵犯了企业的利益。

  我认为以上三个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重要问题,在“自我完善”上,必须将修补旧体制和创建新体制区分开。在“以公有制为主体”上,必须将国有制和股份制区分开。在强调计划时,必须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区分开。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应坚持什么,应改革什么,才能判断改革的正确方向,是什么,不是什么。

  以上是我对三个概念的理解,如有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我也欢迎同志们对三个概念做出另外解释,只有比较、讨论,才能促进认识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