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最新二手房交易税收相关政策及费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9:29:07

 

襄樊最新二手房交易税收相关政策及费用
  
私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分别就自己的(买卖)行为按如下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6、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7、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及印花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四)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卖房办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原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改房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契税税票;
(4)本人身份证明、承受人的身份证明;
(5)收到本次交易价款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需一份复印件)

个人买房应缴哪些税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须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买房办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原《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
(4)本人身份证明;
(5)首次购房证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提供的资料需一份复印件)

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个人将房屋销售给他人,可以凭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做为向购房者索取房屋价款的凭证,并做为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的必备资料之一。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个人将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将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 倍以下。
个人买卖房屋办税地点
襄樊市区二手房交易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电话:3757056)办理税收相关手续,也可按房屋坐落地在当地税务部门就近办理税收相关手续。
1、襄城区的房屋
办税单位: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地址:襄城东街11号(鼓楼商场旁边)
咨询电话:3555297
2、樊城区的房屋
办税单位: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地址:东风路28号(五医院旁边)
咨询电话:3459553
3、高新区的房屋
办税单位:襄樊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中原路66号(紫祯派出所旁边)
咨询电话:3343559
4、汽车产业开发区的房屋
办税单位:襄樊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车城派出所旁边)
咨询电话:3310804
5、鱼梁洲开发区的房屋
办税单位: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地址:鱼梁洲管委会(契税征收点)
或松鹤路办税厅
咨询电话:325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