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阿娇陈冠希艳照事件背后的明星隐私(法制周报 2008-2-1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30:05
透视阿娇陈冠希艳照事件背后的明星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09:28
明星隐私,在互联网面前尤显脆弱。
一张香港艺人阿娇(钟欣桐)与绯闻男友陈冠希的艳照,引发了娱乐圈的一片哗然。事发后,网上艳照风暴越演越烈,网上论坛区出现更多貌似阿娇的激情连环照,以及两张貌似其他明星的艳照。发布和传播艳照者是否构成犯罪?浏览艳照者是否构成违法?此案给人们带来什么警示?本期“法周大讲坛”邀请法律专家,分析本案背后的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7日,有网民在某网站“香港讨论区”的成人贴图区,上传了一张疑似陈冠希及钟欣桐(阿娇)的艳照。当晚,有人在“香港讨论区”上,以英文留言称曾看过该张艳照,并表示是陈冠希修理手提电脑令照片外泄。28日下午,网上流传第二张疑似陈冠希与另一个绯闻女友陈文媛的艳照。29日下午,自称“EdisonChen”的网民发布与第一张艳照相连的四幅连环照。与此同时,有网友宣称这些照片是出自一短片,并准备上传该短片。
随后,该事件演化为轰动娱乐圈的艺人艳照事件,香港警方神速破案。原来引起网友为之疯狂的照片,是有艺人将手提电脑送往港岛一间电脑公司修理时意外泄露,香港警方过去两日共拘捕四男两女,其中三人为信息科技人员,估计是有人在修理电脑时获得有关照片,并已制成两张高清光碟,储存高达数百张照片,大部分尚未公开,警方形容已非常接近源头,可能会通过经纪人公司,甚至考虑通过国际刑警急欲找到艺人陈冠希,以提供线索。
近日,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则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裸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观点碰撞
张康林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先后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
朱红刚律师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为开县井喷案第一被告吴斌辩护,为綦江大桥案第一被告辩护。
发布和传播艳照者是否构成犯罪?
朱红刚律师:香港警方拘捕了发布者。同样,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发布淫秽色情图片也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就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63条、364条中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毫无疑问,如果明星艳照被认定为淫秽色情图片,那么发布和传播者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很多网民熟悉网络的各种传播方式。但是,网民们可能始料不及的是,通过BT、QQ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发送淫秽色情图片,或者在色情网站上上传,这已经构成违法,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次查处。
张康林博士:除了上述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就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若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则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浏览艳照者是否构成违法?
张康林博士:个人查阅黄色网站不应提倡,但有关部门禁止查阅黄色网站,重点应放在打击其“传播功能”,传播有害信息才是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如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没有任何其他传播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道德上虽应受谴责,但不宜定为违法。如果浏览网站的同时,还有制作、传播、复制等不健康的内容,那么这种行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家中看黄网,有别于在网吧中浏览黄色网站,网吧属于公共场所,有传播有害信息的可能,同样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朱红刚律师:浏览淫秽色情图片构成违法,法律依据是据1997年公安部33号令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该办法第6条及第20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对此,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曾经有过激烈的讨论。2004年,四川省两位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舆论一片哗然,后来没有听说网民因为浏览淫秽网站而被抓的。我个人认为,浏览淫秽色情图片应当受到谴责,但是公安机关不应当因此抓人,限制人身自由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定。
此案给人们带来什么警示?
朱红刚律师:我们在谴责发布和传播者的同时,也要反思在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揭露散布公民隐私,如果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要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如果照片属实,法律上便不属诽谤,但可以侮辱提起诉讼。如果照片是假的,那么当事人可以以诽谤起诉。
张康林博士:我国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对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之内,这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比较不利。因此要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保障。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13/0928149302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