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操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4:11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4)参保人员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彩照两张。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要求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籍证明;(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5)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近期1寸彩照两张。

对缴费单位及个人身份填报的登记表,提供证件和资料,须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审核、科长复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报分管主任同意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如有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住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7)开户银行帐号。

2、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其他变更证明。原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变更登记时,应签订欠缴社会保险还款计划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由登记申报科受理,科长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办理。

(三)、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申报科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填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文件;(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5)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注销登记申请由登记申报科受理,科长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办理。

(四)、验证和补证

1、验证: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证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登记申报科将初审意见送征缴、待遇支付等环节收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2、补证:参保单位或个人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申报得要求其提供证明并予以审核,核定无误,经科长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申报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参保单位还应填制《社会保险申报表》。

2、按年(月)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的,除报送申报表外,还应在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当月缴费基数总额低于上月的,要先报送审计科审计,并核交有关工资发放表,工资月报以及“应付工资”会计科目的明细帐簿。必要时,可到企业就地审计。审计后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3、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新增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职工在发生解除劳动关系时,方可暂时中止(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具体输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3、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县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申报缴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本县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4、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

1、每月5日前,社保中心按险种向县地税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及软盘。

2、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到指定税务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地税部门委托,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县保障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3、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每月的30日,地税部门向社保中心反馈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收入明细表和软盘。社保中心据以登记保险台帐,并将资金到帐情况录入个人帐户。

5、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颂的养老保险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并向职工本人出示个人帐户储存清单。

        三、个人帐户管理

(一)、建帐与记帐

1、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养老保险业务科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养老保险业务科每月根据地税部门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3、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科根据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4、养老保险业务科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二)、转入

参保人员转入的,养老保险业务科根据转入人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有关资料,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要求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并予审核。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科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

(三)、转出

1、参保人员转出的,养老保险科为其办理帐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养老保险业务科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帐,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3、审核无误的,养老保险科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1)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

(2)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送财务科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科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

(3)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1)、(2)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四)、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1、对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科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2、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养老保险科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五)、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1、对终止缴费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科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2、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养老保险业务科计算其个人帐户养老储存额本息,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过渡表》,连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并报劳动局社保科审批,经审计环科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3、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养老保险业务科根据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审计科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六)、对帐

1、养老保险业务科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2、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养老保险业务科要求其签字确认。

3、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科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四、保险待遇审核

(一)、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参保职工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或符合病退。提前退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科计算其个人帐户养老储存额本息,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过渡表》,收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连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并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1、离退休(职)人员及参保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结付科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离退休人员及死亡参保职工的火化发票;

(2)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3)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4)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2、待遇结付科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经分管主任审核无误后,予以结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五、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

(一)、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1、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及时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各项具体工作,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2、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

3、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送财务科,同时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邮局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4、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二)、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1、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科转帐至相关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

2、养老、工伤、生育待遇结付科根据财务科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退休管理科每年对居住县内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组织和指导各镇劳动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对居住县外的上述人员通过信件请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协查认证。要求各镇劳动事务所、社区工作站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离退休证;

(2)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遗属补助证(16周岁以上的提供学籍证明);

2、认证机构对被认证对象进行当面认证,要求人证相符,并按月填报认证表格,有关章印和签字齐全。

3、根据资格认证情况,退休管理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1)对去世、失踪、超龄人员予以停付;

(2)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六、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一)、收入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反馈征缴和帐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帐情况通知帐户管理环节。

2、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县地税部门委托代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县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转县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储存。

3、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二)、支出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帐情况。

2、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邮政局和各银行养老金个人帐户。

3、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开户行、帐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专出。

4、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3-10)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户”支付。

5、对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财政专户存款”或“支出户”支付。

6、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帐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三)、会计核算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1)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记帐凭证。

税务机关征缴收入,社保机构以收款银行回单或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等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填制记帐凭证。

(2)对“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3)省、市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帐凭证。

(4)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对上级下拨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6)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2、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1)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对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对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3、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4、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

5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四)、预算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收入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2、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决算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并进行年终结帐。

2、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七、稽核监督

稽核审计科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一)、参保对象稽核

1、稽核审计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4)根据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稽核审计科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①查阅《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

②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①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②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行为。

(4)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①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②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5)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3、稽核审计科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4、稽核审计科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5、稽核审计科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6、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审计科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内部监督

1、稽核审计科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2、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审计科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1)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3)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4)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6)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7)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3、稽核审计科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