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所属企业的名称与地勘单位的名称一致的法律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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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所属企业的名称与地勘单位的名称一致的法律风险2009年09月14日 17:24    作者:局记者站    浏览:377

                                                             局办公室   柏峰

在地勘单位及所属企业加盖局印章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地勘单位所属企业的名称与地勘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某地勘单位的名称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院”,而其在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企业名称也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院”,一字不差。这样就造成了两个名称完全一样的民事主体,而且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等也一样,业务范围也有相同,只不过一个主体是由省编办批准的事业法人单位,一个主体是由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这样以来不仅容易混淆,而且可能在法律上带来风险。

一、在签订民事合同中的风险。由企业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当企业法人单位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时,对方就会提出“和我签订合同的是事业法人单位”,要求事业法人单位履行合同。由于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个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们很难举证推翻对方的主张,即便诉至法院,败诉的风险仍然很大。

二、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比较而言,事业法人单位比企业法人单位资金雄厚(事业法人单位还有财政拨款),履行合同的能力强。企业法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当其无力履行合同时,对方就会要求事业法人单位履行合同。

三、在承担违约责任中的风险。企业法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因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无力承担,对方就会要求事业法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中的风险。当企业法人单位因民事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非常可能把事业法人单位的资金划走,或者把事业法人单位的财产扣押、拍卖、变卖等。因为两个单位名称一样、办公地址一样、同一法定代表人,法院很难甄别。当我们提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时,法院会认为我们在恶意规避法律。等到把资金划走,或者把财产拍卖、变卖后,即便弄清楚,想再执行回转,也很难,或几乎不可能。

五、在企业破产中的风险。如果企业法人单位经营不善,遭受巨额债务,可以通过使该企业依法破产,另外再注册新的企业来规避。但如果企业法人单位和事业法人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对方当事人会提出巨额债务的承担者为事业法人单位而非企业法人单位,法院审理时也会认为我们主观存在恶意,是在逃避债务,从而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诉求,使事业法人单位承担巨额债务。

此外,在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风险。有鉴于此,地勘单位设立的企业应避免与地勘单位名称一致。已经名称一致的,建议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企业法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