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安平:政治失常(《观察》 194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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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失常
储安平
最近政府有几件事情做得实在不成体统。第一件我们要说的当然是11月11日行政院通过的“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政府在八一九发行金圆券时,规定黄金一两兑换金圆券200元,美金一元兑换金圆券四元,这次的修正办法改为黄金一两兑换金圆券1000元,美金一元兑换金圆券20元,将金圆券贬值了五分之四。政府在发行金圆券时,大唱其“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调子,并且说谁破坏了金圆券,谁就是国家民族的敌人!现在,我们看,政府自己率先破坏了金圆券,政府自己先就做了国家民族的敌人!当10月杪11月初全国骚动得不成样子的时候,当局宣布即将有“更好”的办法颁布,所谓“更好”的办法,大概就是这个金圆券发行的修正办法了,其中决定将民间缴兑的金钞吐还出来,以便取之于民者,仍用之于民。然而吃进去的时候,黄金一两只兑金圆券200元,美金一元只兑金圆券四元,现在吐出来时,黄金一两却要金圆券1000元,美金一元却要金圆券20元,一“取”一“用”之间,赚上了五倍,这笔没本钱的买卖真不坏。抗战末期,政府财政困难,宣传黄金储蓄,说得天花乱坠,可是到真要支付黄金时,却来了一个六折,凭空扣去四成;这事大家当还记得。现在旧戏新编,又耍一手。多年以来,政府把人民当着一团米粉,握在手里,要圆就圆,要扁就扁。良善的老百姓,一再吃亏,心里恨透,可是没有办法。再说八一九政府的经改办法,规定人民所存金银外币,一律须向中央银行兑换金圆券,逾限而未兑者,即视为触犯刑法,现在又允许人民持有金钞,并将金钞的价值,提升五倍,以前服从法令的,信任政府的,都算倒了霉,不服从法令的,不信任政府的,反而大大沾了便宜。政府这种行为,一方面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一方面不啻叫人民以后不要再相信政府。事实也一再证明:相信政府的最初总是给政府利用了一下,以后就给政府扔下不理会了。修正办法第11条又说:“凡以金圆券存入中央银行指定之银行,存期满一年者,除照章计息外,并得于存款时以与存款同额之金圆券向存款银行兑换金圆。在金圆未铸成前,得按规定比率兑取黄金或银币。……”一年之后的情形如何,谁都不敢说定,而一年以后的金圆券贬值到什么地步,尤其不能想象,假如今天真还有人到中央银行去定期存款,此人殆为白痴无疑。所以这条条文,撕破了脸皮来说,就等于要花2000元金圆才能兑到一两黄金;这叫做明吃一半,暗吃一半,真是算盘精极!
第二件我们要说的是翁文灏内阁的辞职问题。这件事也出乎常情之外。我在11月3日写了一篇论翁阁辞职的文章,可是4日中英文日夜报一律报道,翁氏坚辞,并已不到政院办公,翁阁的总辞书也已全体盖章,即将送府,翁阁之辞,似成定论,深恐文章刊出时,已成马后炮,所以在付印前数小时又临时抽了出来。不料我的文章刚抽了出来,翁氏却又回行政院去办公了。这次经改失败,翁氏的责任无可推倭。真正的来说,这个大责任假如要由翁氏一人负之(财政部部长当然有责任,但财政部隶属于行政院,在政治上,政策的失败,行政院院长的责任远大于部长的责任,故此处不独立论财长的责任),有欠公道,因为拆穿了说,翁也不过是一个账房先生,既不是当家人,也作不了多大主。但就宪法的原则言,这件事总是要翁负责的。所以从政治的责任言,翁的一辞二辞三辞坚辞,都对。问题是他虽坚辞而当时竟未能坚辞到底。这次经改的失败,其性质不可谓不严重,其影响不可谓不广远,无论就个人的操守言,或就政治的责任言,翁氏绝无继续负责的可能。严格言之,就是10月31日行政院临时会议通过有关经改的补充办法一事,亦属不当。内阁的存亡,主要就看它所执行的政策的成败,政策既败,内阁即垮。八一九的经改办法,政府亦已自承失败,在此种情形下,行政院应当立刻呈辞,任何补充或修改的办法,都应由后任来决策办理。当翁氏上台之初,胡适之先生捧场,谓翁氏有勇气。我觉得当时翁氏并不是有勇气接受那个阁揆大任,他只是没有勇气拒绝总统这个组阁大命罢了。翁氏既无勇气拒绝任命于前,亦无勇气坚决呈辞于后。不错,当前的局势是危急的,政务不宜一日无人主持,但是从宪法原则来说,这个责任是属于总统的,而非属于行政院院长的。易言之,时局既然紧急,总统便应早日另定阁揆之选,已经呈辞并且理在必去的行政院院长,不能因为总统的迟疑不决而勉力维持下去。至于总统先生,行政院院长既然有这样严重的政治责任,其辞呈应无不批准之理;因为假如这样一个有重大政治过失的行政院院长,还不使之去职,则所谓“政治责任”也者,岂不成了好听的空话?翁氏一辞再辞,总统一留再留,已足充分表示总统对翁氏信任之重,以及对僚属气度之厚,假若一味坚留,则既破坏宪政的原则,亦置纲纪干不顾,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都是不当的。
第三件我要批评,而为一般人不注意的,就是中央所赋予傅作义的权力的问题。按照报上的记载,要点有二:一、以后华北军政各事,傅氏可以全权处理,不须事前请示中央;假如傅氏所颁布的法令与中央所颁布的法令有抵触者,以傅氏所颁布的法令为准。凡此记载,虽未见之正式公报,但也未见政府有何否认更正,想为事实。这个问题十分严重。举例言之,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议,不得变更之”。现在假如傅氏要变更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土,则中央是否承认傅氏之变更为合法?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假如傅氏所颁布的法令,有与宪法抵触者,则是否仍以傅氏所颁布者为准?凡此都是大有问题的。退一步言之,上面的例子或许不成立,因为只说傅氏的法令与中央的法令抵触者,以傅氏的法令为准,并未说到与“宪法”抵触的情形,如与宪法抵触者,自然无效。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因为宪法第116条明明规定:“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第117条说:“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宪法明白规定地方法令不能与中央法令抵触,抵触者无效。假如今天中央有人主张傅氏的法令如与中央的法令抵触者,应以傅氏的法令为准,这种事情完全是违宪的。在正常情形下,地方法规与中央法律抵触发生疑义时,应由司法院解释之,现在假如硬性承认傅氏法令与中央法令抵触时,即以傅氏法令为主,这是侵犯了司法的完整,也是违宪的。
大局越来越紧,各种现象日见失常,但失常也有一个失常的限度,当权者虽然希望保持他们的政权,但政治的常规则究竟不能不“永矢咸遵”。上述三事,都是荦荦大者,实际上,近来当局各种措置,大都有失体统。我们平日的职司,就是议论政事,然而处此危局,几乎无政可论,无政足论;仰望长空,废笔三叹!
原文1948年11月20日发表于《观察》第5卷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