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充分表达是民主选举成功的前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50:57
 
在很多人的理解当中,民主选举的意义就是选出多数人支持的候选人。美国经济学家K. Arrow采用数学方法研究发现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是不完美的,采用各种选举手段都有可能使得多数人不欢迎的人当选,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阿罗因此获得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既然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是不完美的,那么民主选举的意义何在呢?如何使得选举结果尽可能代表民意呢?
我们假定某单位有100选民,从甲、乙、丙三人中选出一人担任领导职务。
一、每个选民一人一票的选举
我们先假定最简单的情况,规则是每个人只能选一个候选人,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采用的选举方法。
投票统计甲:41票;乙:30票;丙:29票。
毫无疑问,甲当选。
然而,投票给乙和丙的人都反对甲当选,如此一来,反对数最多的人当选了,试想这样一位候选人当选能顺利开展工作吗?
可是选举确实是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就在于这样的选票并未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规则限定每个人只准投1票,并未体现反对意见,而且有些人认为甲和乙都可以,但因为只能投一票,那就随便投吧。
二、根据候选人数一人多票的选举
为了克服以上弊端,更多体现民意,现在规定根据候选人数每个选民分别对候选人投票,而且意见可以是同意、中立、反对,投票统计如下:
甲:41票同意,59票反对
乙:45票同意,25票中立,30票反对
丙:50票同意,10票中立,40票反对
如此一来,按照上面每个选民一人一票选举方法本应胜出的甲必然落选,因为他的同意票数最低,反对票数最多。
根据候选人数一人多票的选举方法也难以决定,因为乙反对票数最少,而丙同意票最多。
而且尽管如此,该选举仍未充分体现民意,特别是同意或反对的程度。
三、体现民意好恶程度的选举
为了进一步体现民意,现在根据候选人数规定同意程度打分从高到低分别是3、2、1,中立0分,反对程度从低到高是-1、-2、-3。投票统计如下:
甲:41票同意(3分 ´ 41),59票反对(-1分 ´ 59),共64分
乙:45票同意(1分 ´ 40 + 2分 ´ 5 ),25票中立,30票反对(-2分 ´ 30 ),共-10分
丙:50票同意(3分 ´ 50 ),10票中立,40票反对(-3分 ´ 40 ),共30分
最后甲得分最高,甲当选,但却是同意人数最少的当选。
事实上,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常常被误解为民主的概念,有时侯民主选举可能选出大多数人所反对的候选人,比如在台湾和美国出现的选举困境。
民主选举通常提到的三种选举制度1:简单多数制;2:两轮选举制(第一轮得票前两名在第二轮一决雌雄);3:优先票投票制或波达计数法(假如有三个候选人,则每个选民给最中意者3分,次中意者2分,最讨厌的给1分。然后把每个候选人的总得分加起来,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数学家认为在在一定情况下,三个候选人谁当选完全取决于用哪种选举法。而且每种选举制度都可能选出多数人不满意的候选人。那么这样的选举是不是毫无意义呢?显然不是。其实选举也是一次统计事件,是以概率的形式体现,没有绝对的正确,正确以概率的形式出现,而这正是自然生存的法则,是自然演化的精髓,自然以不完美来体现完美,没有一种花朵会在同一时刻开放,但却会在同一时段陆续开放,甚至极少数可能反季节盛开。选举也是一样,制定充分体现民意的选举制度,虽然不能保证每次都尽如人意,但多数情况下还是体现民意,毕竟极端不正常的情况也是少数。
此外,充分表达民意应该成为民主选举的一个基本条件,如前所述, 根据候选人数一人多票的选举规则显然不能充分体现民意,而体现民意好恶程度的选举规则则明显由于前两种方法,尽管它也不完美,但它代表更充分的民意。选举规则的研究是一门科学,在学习发达国家先进选举制度的同时,应该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完善选举制度,制定合理的选举规则,在时间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充分体现民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