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代行公民表达权的前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13:25
媒体代行公民表达权的前提 作者:毕研韬
媒体说“真话”是公民表达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厘清三个前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简单化、极端化的“两元论”, 才有可能深化对该命题的认识。
第一个前提是:媒体是公众的代表吗?
西方新闻理论大都宣称大众传媒是“守望者”,负有“监督环境”的神圣使命。1974年11月2日,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瓦特(Potter Stewart)在演讲时倡议“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机构以制衡‘三权’”。但是他强调,新闻媒体有监督政府的“权利”(right)而非“权力”(power)。这一区别对新闻媒体而言是“致命”的,但后来的新闻理论却有意或无意地忽视这一区别。另外,美国的“三权”或民选产生,或依法任命,而“第四权”既非民选,也非任命,其“权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何存?在现代社会中,“合法性”是不能够自封(self-proclaimed)的;新闻媒体必须赢得公众的认可。
媒体属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追逐“权力”是实现其价值的必由之路。况且在当今时代,媒体具有明显的“市场化导向”,具有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众所周知,如果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它就有可能背离公共利益。新闻媒体亦然。所以说,媒体和政党都需要外部力量不间断的监督和制衡,否则就无法保障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以持续稳定的贯彻。从传播力学的角度分析,只有对政党和媒体的制衡达到相当程度,只有当“为人民服务”成为实现其组织目标的最优选项时,政党和媒体才可以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当然,根据现代政治学原理,确立“合法性”的另一手段就是解读(或重新解读)历史。换句话说,如果新闻史能够证明,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新闻媒体是公众可以信赖的代言人,那么新闻媒体代表公众的“合法性”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来。
事实上,没有一个政党、一家媒体不自称为“公众的代表”。不仅如此,它们都会挖空心思地炮制新理论试图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在运行规范的民主体制和市场体系下,新闻媒体间的竞争越激烈,这种趋势就越明显。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当公共利益保障体系发育尚不完善时,某些“体面”的新闻媒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第二个前提是:媒体的观点就是公众的诉求吗?
这个问题初看起来似乎远没有第一个前提重要,而这正是现代媒体强大威力的源泉。更准确地说,这就是现代人容易被媒体操纵的主要原因。媒体的观点未必是公众的诉求。
媒体的背景和动机各不相同,所谓的“新闻操守”不堪一击。 2007年12月底,由美国官方智库“东西中心”赞助的国际会议在泰国曼谷专题研讨了北京奥运会背景下的中国媒介生态。面对同一研究对象,专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观点也分为“乐观派”、“悲观派”和“中间派”三大类。笔者的研究发现,他们迥异的结论都是建立在自己独特的政治立场、新闻理念和相关经历上的,都是其所代表的组织利益的延伸。事实再一次证明了“选择性机制”的作用。但问题是,与会者都是颇有影响的媒体大亨,其观点自然也会出现在各自的媒体上。他们(及其媒体)能够反映公众的诉求吗?不,他们只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充其量,他们都各自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这恰如“盲人摸象”。但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或权力声称自己代表大众,即使你的结论是建立在所谓“民意调查”基础上的。
类似“盲人摸象”的报道数不胜数,“选择性机制”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2005年4月6日,香港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表示,将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就香港《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做出解释。次日,香港各大媒体纷纷对此发表评论。4月7日,香港《凤凰网》和英国BBC中文网分别对香港各大媒体的相关评论发表综述性文章。遗憾的是,两家媒体的结论完全相反,而新加坡的《联合早报网》却选择转发BBC中文网(而非《凤凰网》)的综述。
在国内事务上,类似现象更是比比皆是。譬如,种植桉树是否破坏生态环境。那么,究竟谁真正代表公众利益、反映公众诉求?事实上,老百姓并不在乎谁在台上唱戏,他们关心的只是戏是否好看。而某些精英们却深信,自己比台上的演员更高明,所以迫切希望自己上台扮演一个重要角色。他们试图说服观众支持自己。遗憾的是,只要观众对正在上演的节目还有兴趣,或者认为换戏班子过于麻烦、成本太高,新演员上台的机会就微乎其微。所以,“新制度理论”(New Institutional Theory)声称,更新制度比维持原有制度运行所需成本要高得多。
当国内某些政治力量试图推动中国进行所谓的“实质性”变革时,他们企图说服民众相信,只有变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精英们似乎忘记了老百姓需要的只是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和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一点,美国权威的中国问题专家June Teufel Dreyer却清醒地捕捉到了,并且在他的经典教材《中国的政治体制》(第五版)中有客观的描述。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58.51% 的受访者认为开展舆论监督不能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而只有28.72%的受访者不认同此观点。这项调查结论颇值得国内某些人士思考。如果我们的政治精英们一味抱怨老百姓麻木、短视,那么这些所谓的政治精英的历史使命也就该结束了。
至于个中奥妙,列宁的组织理论(Theory of Organization)中有一针见血的分析。笔者将其概括如下:“先知者”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他们试图促使“大众”进一步觉醒,以推动社会变革。但是,“大众”的觉悟却只能在“亲身经历”中逐步提高。只有加以时日,或借助策略性的触动,“大众”的觉悟才能升华到“先知者”期待的水平。而在这个过程中,“先知者”必须强化和“大众”的联系,并赢得“大众”的认可。
第三个前提是:媒体讲“真话”是公民的需要吗?
后现代主义理论认为,世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相。所谓“真相”,不过是“盲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利用头脑中有限的知识对触摸到的事物的一种猜测、一种模拟。正如哈贝马斯(Jürge Habermas)所说,任何人都受自己“视野”(horizon)的限制,任何结论都是自己“视野”中的“成像”;当主体移动时,“视野”就发生变化,同一客体在新视野中的“像”也就发生变化。同理,不同的观察者,由于“视野”不同,观察同一物体时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尽相同。因此说,任何人不可以声称自己的结论就是绝对“真相”。
当然,有人会说,无数盲人描绘的“图像”整合起来不就是完整的“大象”吗?事实远非这么简单。首先,当一个人的心目中已经确立起“大象”形象时,他再接受新的“大象”图像时就相对困难了。其次,即使有一万个盲人,他站在同一位置上获得的“图像”都大致相同。只有多元化的信息才是高质量的,才具有参考价值。再次,一个人也没有能力把所有的“图像”收集起来。虽然现代通讯手段(尤其是互联网)提供了诸多便利,这种整合仍然需要大量投入(包括时间投入)。所以我们只能说,随着集体知识的增加,人们会越来越接近“真相”。
早在1977年,福柯(Michel Foucault)就说过,所有对真相的追求都是对权力的追求。他明确指出,“对真相的追求决非是为了把真相的能量从所有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不过是将其从当前的各种霸权中分离出来。”通俗地说,媒体所谓的要求报道“真相”,不过是反对现行当权者对“真相”的解释权;媒体希望的是,把这种“权力”部分地转移到自己身上。从社会进化过程看,这仍属权力斗争的范畴。所以,“后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不盲目信任新闻工作者。譬如,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和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都认为,新闻工作者具有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倾向,有为维护现行制度而充当统治者工具的可能。
不过,媒体要求讲“真话”的意义却在于,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特定时空内的权力架构,从而使资源配置更趋于合理,进而凸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让我们把目光转到国际舞台上。六年前,当笔者在英国学习国际传播与媒体时,就深切感受到中西方在新闻理念与新闻实践上的巨大差距。今天,当笔者再次来到欧洲深入研究中国政治传播时,就更深刻地体会到了中国传播学、新闻学的落后。在欧洲,有传播学者在潜心研究非民主国家的政权更替——说白了,就是如何颠覆一个“非民主”国家的政权。研究者把这一政权更替过程分为“自由化”、“民主化”和“精致化”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新闻媒体、宗教组织、社会运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不同的阶段,国际压力和国内压力的配合策略应视情况灵活调整。在国内外“民主力量”的联合压力下,当权者往往希望借助新闻媒体来打击国内的腐败和官僚化,并以此强化政权的“合法化”基础。结果是,新闻媒体的缰绳一旦松开便无法收回,“自由化”过程就此开始,政权更替便指日可待。西方学者的建议是,渐进式开放媒体是明智的国家策略。
鉴于中国目前的媒介生态和国际环境,笔者的观点是,中国政府应该在积极稳妥地“赋权”于新闻媒体、培育“第四权”功能的同时,逐步建立对新闻媒体的多元化监督机制,保障媒体与环境在相互监督中达致平衡,让政府与媒体在和谐互动中实现共赢。笔者深信,一个新闻媒体不能发挥监督职能的社会,和一个不能对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是同样可怕的。
(纸媒文本见《青年记者》,2008年3月上,第23-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