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如何干预经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23:10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大多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即所谓“东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较深。比如,战后的日本和韩国的经济,就是在政府的强力指导下走上高速发展之路的。但是,东亚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将本国经济成功地推上“快车道”以后,特别是当本国经济已发展到相当高阶段时,大都没有能够及时主动地从一些已经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领域中退出,从而压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使日渐失衡的经济结构未能得到及时调整。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还容易带来决策失误,资源配置不当等问题,进而使经济微观主体丧失活力和主动性。就金融领域而言,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更是弊端丛生,主要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后果:(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其一,由于政府对银行经营干预太多,造成贷款质量低下,不良资产严重。以韩国为例,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论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像韩国那样如此严重的干预银行业务,把银行视为政策工具之一。命令银行必须贷款给某些信用不佳的大财团和企业”。在韩国由于企业相对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致使一些大企业投资缺乏谨慎态度,滥用资金,盲目扩张,畸形发展,结果成了效益低下的“泥足巨人” 。韩国大财团在1997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中之所以纷纷倒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借钱过多,同时钱又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企业借钱无力归还,致使银行背上了解脱不掉的呆账、坏账包袱。(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日本虽属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其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却很低,行政干预也很大。战后建立起来的日本金融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这种金融体制的特点突出表现为“银行超贷”、“企业超借”等。这种作法是与正常的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相违背的。所谓“银行超贷”,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银行“能贷则贷”、“不能贷的尽量想办法贷”,结果造成不良资产膨胀。
其二,政府行政干预过度造成的另一个恶果是官商勾结,腐败严重。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在官员和企业领导人之间形成不正常的关系。它不仅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导致权钱交易、人情贷款泛滥、部分官员腐败。近年来,日本、韩国等国政府主管金融部门的官员丑闻迭出。在日本,由于从利率水平到金融商品开发均需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可,连大藏省内小小的课级官员对金融机构都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各个金融机构莫不讨好和迎合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门。韩国官员也直接参与贷款活动,金融机构通常按照官员的“明言”和“暗示”,贷款给企业,企业再把巨额的利益输送给这些政府官员。韩国政府的一些重要成员也往往涉及这种所谓利益输送案。
从东亚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对企业(包括银行)干预过多会造成上述恶果。那么,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东亚一些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东亚发展模式”或“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曾风靡一时。受到许多人的赞赏和推崇。然而,正当人们为“东亚发展模式”大唱赞歌之时,却爆发了始自东南亚自家的金融危机。于是,国际上又有一些人对“东亚发展模式”产生了怀疑,不少人尤其是一些西方学者和传媒群起而贬之。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如何看待“东亚发展模式”成了人们争论的一个话题。争论的焦点,就是如何认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说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度有弊端,并不等于不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能走另一个极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政府注重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宏观干预,关键要看政府是怎样进行干预,即如何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和法规,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按“游戏规则”在竞争中发展,而不能去插手应当由企业(包括银行)自行处理的具体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宏观调控要“靠边站”,实际上市场经济并不排斥计划,也不拒绝宏观调控。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必须通过国家(政府)对市场活动的正确引导和有效调控,加以弥补和克服。
早在19世纪后期,马克思在《资本沦》第三卷中就曾经指出:“股份公司的发展,在一定部门中造成垄断,因而要求国家的干预”。到了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西方国家的政府更明显地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并形成了一套以总需求管理为核心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战后至70年代中期,凯恩斯主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据了主流学派的位置。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政策为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经济领域里,尽管曾刮起一阵自由主义的风,向保守主义管理型式转变成为时尚,这种思潮崇尚私有制和市场机制,反对国有制和国家干预。但是,进入90年代后,西方国家经济风向有变,主要西方工业国家又重新开始刮起“国家干预经济”的风了。国家干预现已在西方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当今西方国家已不复存在那种没有政府调控和干预的自由主义。现代西方国家是两手抓,即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和“看得见的手”一宏观调控,来推动经济发展的。
事实证明,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在其“经济腾飞”的一定阶段,政府引导和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干预要有个“度”,应当注意干预经济的方式和程度。政府要重视规范自身的行为,与企业保持二定的“距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放手让企业(包括银行)自主经营。东亚发展模式中政府干预过度的经验教训,值得引以为戒。
"政府失败"的经济学分析
--质疑中国"渐进式"改革模式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99经济学基地 董驰710069
指导老师 陈希敏
[内容提要] 本文以"政府决策非最优"或者"政府失败"为理论依据, 分析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政府失败"现象,指出政府失败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在对中国"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弊端做初步探析的基础上,认为 "渐进式"改革的不彻底性使"政府失败"的情况有可能普遍发生,而这又会成为阻碍改革深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政府失败 市场失败 制度短缺 制度治国
引言
中国的改革首先表现为体制转轨的过程,即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的模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成为政府与市场并用的一个成功的例子。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渐进式"改革已日益暴露出自身的弊端。与"休克疗法"有别,"渐进式"改革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大震荡"所造成的冲击波,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这也许正是"渐进式"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所在。苏联改革的失败似乎也说明了"休克疗法"对于国情错综复杂的大国并不适用。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渐进式"的改革或许是可取的,但是这绝不应该成为我们回避"渐进式"改革所具有的缺陷的托词。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遏止,这就为"政府失败"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可能。事实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都会对经济产生危害,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各种经济制度尚不健全的国家,"政府失败"所产生的后果或许比"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危害更加严重。这些都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政府失败"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失败"的成因分析
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政府可能在一切领域内发生失败。"政府失败"的原因,如果仅列举散现于诸多经济学文献的各家观点,并不一定会使问题变得明了。在下面的分析中,笔者力图使这些原因成为一个基于若干基本假设的有一定逻辑关系的体系,而尽量避免使之成为简单的材料堆积。
要分析"政府失败"的原因。首先应该从了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入手。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厉以宁先生有一个很贴切的比喻: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就好像搅拌机和管理者的关系。如果没有管理者,就不能保证搅拌机的正常工作;但是管理人员也不能企图代替搅拌机工作。如果哪个管理人员试图自己去搅拌,那就实在是既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也就是说,在市场能够和应该发生作用的领域,政府切不可横加干涉,更不能取市场而代之,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发展经济。
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使政府具有了"双重身份":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调节者。首先,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政府掌握着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而拥有一定的财产和收入,可以凭借其拥有的财产和收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其次,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有权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施加影响和进行间接干预和调节。正是由于政府的特殊身份,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地位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是"政策的遵守者",这就使政府在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这种状态产生的危害是双重的:一方面,对于政府自身来说,权力的集中使政策的制订很容易向自身倾斜,这将破坏市场得以存续的"公平原则",从而使市场化进程受到阻滞;即使政策可以实现相对公平,政府也可以通过"事后寻租"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所以,他们缺乏竞争压力,很容易导致低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经济主体,政府对权力的滥用会使他们缺乏激励,从而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因而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对于一个制度严重短缺的国家,缺乏监督的权力所导致的腐败似乎成了不治之症。
"政府失败"的重要表现是政策失误。导致政府政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笔者将试图对其中的原因做逐层的分析,以求能够对"政府失败"的原因有一个总体的认识。
经济学上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individual)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是说,经济学没有以集体为起点的理论。无论观点是怎样的"宏",不管在分析中基本的起点有没有提及,若非基于"个人"为起点的,都不是可取的经济理论。(张五常,2001年) 政府行为也不能够例外,一定要以个体或个人为分析单位。既然我们是以个人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我们就不应该忽视组成政府的成员的"经济人"属性。即我们不能把政府看成铁板一块,而应该重视组成政府的成员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而由诸多"个人"所组成的政府也就因此而具有了双重特性。一方面,政府本身有实现经济发展,追求社会利益的义务;另一方面,组成政府的个人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正是由于政府中的个体和这些个体组成的政府两者目标的不一致性,使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很难做到两全其美。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成员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作为"道德人"的政府,又要以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终极目的。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者常常并不是一致的,即政府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在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成员有足够的激励,促使其不择手段地增进自身的利益;而作为"道德人"的政府则缺乏完善的制度约束,在制度短缺的情况下,作为"道德人"的政府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最常见的表现便是"设租"和"寻租"的结合,在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均不完善的情况下,财富通过非法的手段在少数人手中迅速积聚,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一言以蔽之,政府成员的"经济人"属性与政府的"道德人"属性的并行使政府的"政府理性"假设遭到否定。
"政府理性"假设指的是经济主体在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总是考虑自身收益的最大和损失的最小。对"政府理性"假设的否定,并不是对人的本性的重新阐释。而正是基于人的自利本性而导出的政府非理性。虽然从长期来看,政府成员和政府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并且他们的利益也不单指物质利益,他们也有追求政治声誉等精神欲求。但从短期来看,也正是由于他们所具有的"经济人"特性,使他们可能做出一些可以称之为"理性不经济"的行为。这是一种产生利益损害的经济行为,即行为主体对行为承受者或自身利益会产生损害。这种损害不是生产性的,而是再分配性的。政府所具有的权利高度集中的属性方便了这种损害的施行。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政府成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使其有可能而且几乎必然会实施"理性不经济"行为,而正是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政府这个经济主体变得不理性。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回到对政府、政府成员、公众三者关系的关注上去。政府成员通过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职权,这种职权本来应该代表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追求目标的所谓公共利益。(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已表明了这一点;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随着某些财团"寻租活动"的展开,政府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使政府成员的"理性不经济"行为变得频繁。这也会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政府失败"和我国现存的民主体制的缺陷也有一定相关性。事实上,在公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了类似委托-代理的关系。由于公众(委托人)的利益要取决于政府(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这就使公众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公众并不能肯定政府是否愿意或者有积极性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中国现行民主所形成的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使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变的困难,而缺乏监督的权力则使政府制定政策的随意性大大增加,也使政府失败的几率不断增加。
即使我们认同政府的"道德人"假设,而不考虑其成员"经济人"的特性,即假设政府成员是大公无私的,只以整个社会福利的增进为自己的目标。我们仍然无法得出"政府失败"不会发生的结论。"通往地狱的路是用良好的动机铺成的!"仅仅有发展经济的良好动机,并不足以使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取得合意的结果。计划经济国家所犯的一个错误是,在否认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忽视了政府失败的可能性,将配置资源、分配收入、技术创新等重任,全部堆到政府的头上。虽然政府出于统治和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确实有把经济搞好的愿望。然而经济顺利运转所需的有关消费者和厂商的巨量的信息却无法充分获得;即使获得也无法迅速而准确地处理,结果只能用自己的偏好代替公众的偏好,用自己的积极性代替公众的积极性。这种情况虽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得到改善,然而,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这使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的主观性倾向有所增加,也使政府政策的可行性受到质疑。政府政策能力的提高和经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必然遭到削弱,这些也成为使"政府失败"频繁发生的促成因素。
经济学上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投资-收益分析的方法,而在政府行为的过程中,这种方法却很少得到正确的运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的行为具有"外部性",即政府的错误决策所导致的高额成本会"外化"为社会成本,为社会中的各成员分担,政府不需要为自己的错误决策负全部责任;而一旦政府干预成功,则会得到巨大的声誉以及随之而来的巨额政治资本。这样就使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干预有了强有力的激励,使政府热衷于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干预。同时,正是由于政府决策的非理性会使得这种很少受到约束的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危险。如果政府的权力,包括财权得不到法律的有力监督,必将导致公共财富流入私人腰包,最终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政府提取民间财富的能力越强,支配财富的效益就越差;政府从民间提取的财富越多,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就越多。造成这种奇怪现象的经济学解释是:稀缺的资源用在不同的领域就会产生不同的效率。在市场化过程中如果违背市场法则进行操作,这种对效率的浪费将是必然的。在政府成员的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背离的时候,这种浪费更会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这似乎也可以作为政府失败的原因之一。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政府有效干预经济的诸多假设:诸如政府的纯粹理性、政府的"道德人"假设以及存在公共利益等等,在现实中这些条件的任何一个都不存在。这就使政府干预经济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使"政府失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以上假设条件的逐一否定以及根据实际得出的诸如"政府非理性"、"理性不经济",都将成为"政府失败"可能发生的有力证明。但是只论证可能性而不去关注现实的理论是不会有说服力的。下面,笔者将对政府干预从理论产生到实际运作做一个简要的陈述。
十九、二十世纪,经济学界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发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存在某种交替关系,双方有机地进行协调,可以使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运行处于最佳状态。但是随着70年代"滞胀"的发生,这种交替关系恶化成为二者并发。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并不是无所不能的,也有可能会失败。事实上,主张更少政府干预的学者并不反对一切政府干预,实际上他们也主张最低限度的政府干预;而主张政府干预的学者也不赞成政府插手一切领域。现存的经济只可能是"混合经济",这要求政府和市场各自在特定的领域发挥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双重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关键是如何正确界定二者的行为边界,实现优势互补,使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灵减少到最低限度。既然"市场失灵"要靠政府干预来调节,"政府失败"也可以通过培育市场体系来减弱。那么在政府和市场均告失败的时候,又由什么来调节呢?当代新自由主义弄清了政府失败和市场失灵的真正关系,指出市场自由化不等于自由放任主义。他们在努力保护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和对市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力图以一种有序的市场制度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克服政府的失败,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不可替代的经济功能。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表明,如果政府明智地使用各种权力,它确实可能成为缓和矛盾、稳定经济的力量;但是,如果任意地无节制地滥用权力,它就会成为经济不稳定的根源。张曙光先生认为,政府要少干预,其理由首先是政府虽然可能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但更可能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期望过多的政府干预来实现经济增长是错误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有一种观点是:政府应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实行对经济的干预。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际上也缺乏充分论证。事实上,"市场失灵"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解决的方法就不应该是单一的。"市场失灵"有时候主要是因为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造成的,更进一步说,也可能是政府干预造成的,这时候如果再以"市场失灵"为借口进行政府干预,就只能使问题变的更糟。所以,对于政府干预的认识应该再推进一步,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进行干预上。
在中国,政府干预表现为计划经济,这种干预叫做控制或许更加合适。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打破这种体制的束缚,使受到严重阻碍的生产力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是,这种改革的阻力在于短期内改革的实行意味着某些利益集团的即得利益受到削弱,而正是这些集团在是否改革、如何改革这些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使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中国理论界在对政府干预问题上也走过不少弯路,最后的共识是"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都可以为我们所用",也因为这个共识才形成了现在的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的共识。但是理论和实际的距离不可能在短期内弥合,这也使"政府失败"变得不可避免,也就是说认识和操作的时滞导致了政府的失败。同时,政府的决策时滞也会使政府的政策效果受到较大的限制。此外,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公众的对策都可以作为"政府失败"广泛发生的原因,由于篇幅限制,不可能在本文中展开。
二、对"渐进式"改革模式的质疑
中国"渐进式"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在于:它在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每一项改革举措都是各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这样有利于分化改革阻力,从而使改革不断得以推进。但是,它的致命弱点或许恰恰也就在于它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中国的改革可以作这样的简单概括:能改就改,不能改就拖,实质就是知难而退。这种理论在改革初期的确起到了增加改革动力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向攻坚阶段迈进,这种理论才越来越显示出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许多问题在改革初期还是相对简单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矛盾盘根错节,越来越难于理出头绪。对于有些问题的回避态度,不过是鸵鸟式的自欺欺人,不但没有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使问题恶化,甚至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对"渐进式"改革模式的质疑基于这样的逻辑思路,因为"渐进式"改革的不彻底性使"政府失败"的情况普遍发生,这又成为阻碍改革深入的重要因素。
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政府失败"发生的领域是多方面的,下面仅从两个方面初步的分析一下"渐进式"改革的弊端所在。
首先考察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经济发展状况。
从改革开始至1988年以前,由于"制度创新"的强大推动力,利润、利税增长迅猛,经济出现了高速的增长。而从1989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利润、利税总额连年出现二位数的负增长、亏损额则以三位数的速度增长,导致亏损面上升到近30%,亏损率上升至近50%,也就是说亏损差不多足以侵蚀掉近一半的利润。在1992至1993年短暂的两年间。利润回升较快的同时,亏损也继续高速增长,利润与亏损形成拉锯之势。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利税总额与亏损额的比率与前三年相比未有大的改观,亏损面、亏损率稍有回落,分别稳定于近30%和35%的区域。但是也随之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中央政府对此实行了"软着陆"的政策措施。随着1994年宏观"软着陆"的实现。经济过热的现象得到了有力的遏制,但是,又开始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萧条,有效需求不足。国企在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亏损日益加剧和漫延,利润再度急剧下滑。尤其是,1996年上半年国有经济出现了130亿元的净亏损,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出现了整个国有经济盈利抵补不了亏损的严峻局面,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意味着国有企业有可能成为财政的"净包袱"。该年下半年,虽然在宏观经济政策适度放松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倾斜性贷款措施以后,国有企业状况才略有好转,但总体经济效益仍不容乐观。1996年全年工业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42.5%,增亏37.5%。1995年在全部工业实现利润总额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从1994年50.5%下降到1995年的41.2%,1996年进一步下降为29.3%。并一度出现了全国震惊的净亏损的情况。这一时期利税总额虽然由于税制改革的因素而出现政策性回升,但最终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而出现负增长。
在此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的频繁发生的周期性或者随机性波动,成为导致"政府主导型"经济出现了"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常常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究其原因,还要回到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上去。新古典综合派认为,经济周期的解决办法是"逆经济风向行事"。中国在改革过程中也遵循这个原则,但是却起不到良好的效果,"抓死放乱"就是一个这种"政府失败"的集中体现。"渐进式"改革固有的不彻底性使政府职能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这又进一步成为政府政策失败的促成因素。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过分削弱政府的作用。因而要尽可能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边界,形成合理有效的分工协作关系。但是"渐进式"改革恰恰在于政府某些成员不愿意放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即得利益,"渐进式"改革本身固有的妥协意味使权力在政府成员手中的高度集中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所改变,这既成为改革深化的巨大阻力,也为"政府失败"在更广泛的领域发生埋下了伏笔。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腐败和"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关系。
腐败似乎是一个国际性的现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腐败现象也表现得极为严重,甚至出现了腐败的制度化倾向。至于"渐进式"改革模式和中国目前的腐败似乎还有待商榷。但是二者的关联,却几乎是必然的。腐败是指经济主体不合制度规则,利用公众赋予的职权为自己谋利益的活动。经济学家的普遍观点是:腐败产生根源于没有约束的政府权利。有一句名言是"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渐进式"改革使分权化道路受到影响。由于改革过程中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的短缺,腐败很容易找到得以滋生蔓延的土壤。首先,寻租行为形成了对腐败的需求。西方的寻租理论仅限于讨论与产品垄断相关的腐败,而中国对腐败的需求则广泛的多,原因在于:政府管理权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更为广泛。"渐进式"改革不能起到在短期内使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迅速分散的作用,而权力的集中状态却是腐败得以生存的温床,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后果:权力集中使政府的政策失败和腐败成为互动的恶性循环。这种描述并不是要否定"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只是想说明这种改革模式的确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够无视这种模式的缺陷。当我们在肯定某种政策的优越性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问题的反面。对于"政府主导型"国家所进行的改革,"渐进式"模型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是唯一的模式。但是,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这种改革存在"政府失败"的可能就否定它的有效性一样;我们同样也不能因为它所带来的巨大改革成功就忽视它所带来的潜在的和显化的危机。
政府主导型国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政策制国的倾向。政策治国是指在处理社会、经济、政治等公共事务时主要以政策而不是借助制度和法律为主要的施政手段,通常流行于非市场经济的体制中。政策治国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政治基础是高度的中央集权。所以,政策治国不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政策治国的模式下,政策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并可根据政策的需要对法律和制度做任意的修改。由于权力不受制度约束,上级的政策易受到下级对策的抵制。政策治国的另一缺陷是由于缺少制度上的纠错机制,一旦政策不对路,实施的效率越高,不良的后果便越严重。与政策制国相对应的是制度制国,制度治国的核心内容是政府(管理经济)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尤其是政府决策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制度治国也并不意味著完全不借助政策。我国要进行市场化改革,首先应该实现由政策制国向制度治国的转化,为改革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或许这样的态度才是客观的:我们应该充分估计到"渐进式"改革的合理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它本身所固有的几乎无法克服的矛盾,到了改革的攻坚阶段,我们更应该知难而进,提高政府的制度能力,实现从政策治国到制度治制国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姚洋 支兆华,2000:《政府角色定位与企业改制成功》《经济研究》第1期
夏皮罗,爱德华:《宏观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
乔、B、斯蒂文斯:《基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