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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社会保险缴(计)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市劳动局窗口    发布时间:2009-6-9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和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现将2009年度的社会保险有关缴(计)费基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1252元/月,最高不超过626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按2008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100%(即1669元/月、2087元/月)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按2008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252元/月)缴纳。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基数为1552元/月。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转市境外医疗机构为14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再降低100元,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次递减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年。
五、从2009年 5月1日起,市本级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帐户计算保底基数为1100元/月,个人帐户的计入系数为:49岁以下人员0.02%,50岁及以上人员0.03%。
六、2008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统筹支出为1960元,其中人均住院费和慢性病门诊补助为1390元,人均个人帐户费用为570元。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水平根据本地统计数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