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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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压力,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在总结部分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实行再次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二次补偿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水平的原则;坚持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于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补偿对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或患有未列入统筹地区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并在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可列为二次补偿对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列为二次补偿对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均可给予二次补偿。
三、补偿资金
二次补偿基金由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的部分结余资金、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部分资金和民间或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资金组成。
当年二次补偿基金的确定:当年二次补偿基金额由上年度统筹基金的实际收入(因单位关闭、破产、改制等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应分年度计入),扣减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医药费用支出,再扣减上年度统筹基金收入的10%的余额部分组成。
上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未达到10%的,而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收入25%以上的,可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或分年度)的二次补偿基金。
民间或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资金,明确了作为补助资金的,列为当年(或分年度)的二次补偿基金。
上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未达到10%以上,且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未达到25%以上,又未有其他补助渠道的统筹地区暂不实行二次补偿。上年度统筹基金结余达到10%以上或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25%以上的统筹地区必须实施二次补偿。
四、补偿办法
二次补偿基金额确定后,统筹地区应参考上年度被补偿人员人数、住院医药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其他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支出情况及个人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的二次补偿水平。
补偿可采取当次补偿或追补补偿等两种方式实施。当次补偿: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的医药费用结算方式,在结算二次补偿对象当年(当次)医药费用时,一并结算二次补偿费用。追补补偿: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年的二次补偿对象,在下一年度3月份之前完成补偿。
五、管理与监督
二次补偿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二次补偿基金的管理,明确二次补偿制度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含审核、复核、批准、支付等规定),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要按照真正方便补偿对象的原则,简化补偿手续,透明运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不受损害。二次补偿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防止发生弄虚作假、人情报批,挤占、挪用、贪污二次补偿资金等问题发生。
六、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把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作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解决广大参保群众实际困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并于2008年9月1日前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