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1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维护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秩序,严肃信贷管理纪律,规范信贷管理行为,促进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X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X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X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X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市农村信用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市农村信用联社。
第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贷款违规违纪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两种。
第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是指在贷款审查、审批、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条 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关审批、决策与管理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人认定
第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违规违纪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为完全责任人;
二、不按规定程序违章操作而形成不良贷款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三、因工作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间接形成贷款风险的相关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第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已审查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查责任,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二、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责任,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和执行责任,审批小组小组长、副组长、各成员、贷款风险责任书中发放责任人等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四、信贷员对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发放责任,为贷款风险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条 认定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进行追究。
第条 违规违纪贷款的责任追究:
一、对完全责任人发放的下列贷款,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完全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二)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三)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四)向关系人发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
(五)发放虚假保证贷款;
(六)编造假名发放的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人未亲自办理借款手续,发放的贷款;
(八)发放假有价单证质押贷款;
(九)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
(十)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的贷款。
二、对主要责任人发放的下列行为,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追究其主要责任:
(一)超越贷款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二)调查、考察、审查不细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贷款审批部门决策审批的贷款;
(三)到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丧失诉讼时效而形成风险的贷款;
(四)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押无效的贷款;
(五)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贷款;
(六)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形成不良或损失的贷款;
(七)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贷款。
三、对次要责任人的下列行为,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追究其次要责任:
(一)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二)负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
第条 风险贷款的责任追究:
一、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按照贷款形成逾期、呆滞、呆帐及造成的资金损失情况,追究贷款审查委员会相关审查人员的责任;
二、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必须签订贷款风险责任书,划清贷款风险责任,并确定贷款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1.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2.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的受权人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3.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50%以上风险责任。
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在贷款发放前,必须签订贷款风险责任书,划清贷款风险责任,确定贷款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1.贷款审批小组组长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2.经贷款审批小组授权的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及信贷员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3.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80%以上风险责任。
第条 除完全责任性贷款外,对于同一笔贷款,经确定既存在违规违纪操作形成的贷款风险或损失,又存在管理因素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先追究违规违纪责任,再视情况追究贷款风险责任。
第条 对于完全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为非责任性贷款风险,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条 在对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给予处罚。
第条 贷款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实行终身制。
第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责任人由各级联社的稽核、监察部门联合认定、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处罚:
一、对完全责任人的处罚:
(一)完全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认定其完全责任后,限期收回涉贷本息,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完全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下岗清收,清收期限为半年,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清收期满未收回或形成损失的,按资金损失额的100%赔偿;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完全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认定其主要责任后,对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主要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实行限期清收,清收期限为半年,清收期满未收回,按资金损失额的50%至100%予以包赔;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次要责任人的处罚:
(一)次要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认定其主要责任后,对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次要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贷款,对参与审批及检查的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次要责任人及参与审批、检查的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条 风险贷款按贷款损失的情况,对相关各级风险责任人按其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处罚。
第条 对市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责任人的处罚,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监督执行、收缴罚金:
(一)审查通过的贷款,形成逾期的,予以全省通报;
(二)审查通过的贷款,形成呆滞的,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处以300元罚款,副主任委员处以2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三)审查通过的贷款,形成呆帐的,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处以600元罚款,副主任委员处以4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四)在处罚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返还相关人员全部罚金;
(五)对于同一笔贷款,形成呆滞后又形成呆帐的,按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不能并处;
(六)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条 对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风险责任人的处罚,由市联社落实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收缴罚金:
(一)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逾期的,予以全市通报;
(二)审批通过的贷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可先按信用社贷款风险责任书追究信用社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三)审批通过的贷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对于无法落实赔偿或落实赔偿后不足以弥补资金损失的,对损失的资金按县级联社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由相关人员进行赔偿;
(四)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逾期的,对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处以800元罚款,副主任委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五)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呆滞的,对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处以1,000元罚款,副主任委员处以8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六)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呆帐的,对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处以1,200元罚款,副主任委员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800元罚款;
(七)在处罚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返还相关人员全部罚金;
(八)贷款资金形成损失的,所有罚款用于弥补损失;
(九)对于同一笔贷款,形成逾期后又形成呆滞、呆帐的,按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不能并处;
(十)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行政处分。
第条 对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风险责任人的处罚,由县级联社落实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收缴罚金:
(一)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逾期的,予以全县(市)通报;
(二)审批通过的贷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可先按信用社贷款风险责任书进行责任追究,并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书中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三)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逾期的,对审批小组组长处以1,500元罚款,副组长处以1,000元的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员处以500元罚款;
(四)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呆滞的,对审批小组组长处以2,000元罚款,副组长处以1,5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员处以1,000元罚款;
(五)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呆帐的,对审批小组组长处以2,500元罚款,副组长处以2,000元罚款,其他成员及信贷员处以1,500元罚款;
(六)在处罚执行后,能够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取消处罚,返还相关人员全部罚金;
(七)贷款资金形成损失的,所有罚款用于弥补损失;
(八)对于同一笔贷款,形成逾期后又形成呆滞、呆帐的,按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不能并处;
(九)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条 以前市联社印发的各项制度、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条 本制度由X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