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建国以来个人房地产税收的演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06:57
 现在社会上对逐步推行物业税十分关注,讨论也很热烈。为了历史地进行研究,摸清建国以来对个人房地产的征免税情况,笔者查阅了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1988年编印的《安徽省工商税收史料选遍》下辑第二册(1949年10月-1987年12月)和近期的有关资料。从资料看,建国初期,国家对城市个人自有自住房屋是征税的,1986年起免征了。这个演变过程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1949年10月22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公布的《皖北区征收房捐暂行办法》规定: 
对城镇个人自住房屋,按楼房、瓦房、草房的使用价值,评定租金,按租金8%征收房捐。对“烈、军、工属、工人、其他劳动者,仅有自用房屋3间以下者”免征。对“机关、学校、企业之职教人员之自住房屋在3间以下,生活确实困难者”酌予减免。 
    二、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经财政部核定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注:在列举免税的条文中,没有个人自有自用之房地产。) 
    这个《条例》发布后,安徽按此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当年全省有22个城市和县城开征此税。 
    三、1952年5月26日皖南、北人民行政公署根据上述《条例》颁布的《皖南、北行政区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中补充规定: 
“贫苦烈军属及无力负担之市民所有的少量房地产”可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四、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字(1986)90号通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五、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按每平方米确定年税额。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缴纳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15号文件规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989年2月10日安徽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提高,很多人都买了住房,有些还有别墅房、豪华房,甚至拥有几套房。为了调节贫富,充分利用房地产资源,因而推行物业税又提上了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