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森乡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08:17

大麻森乡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机关各委办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责任追究原则

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形式

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由我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口头告诫并书面检查;(二)书面告诫并通报批评;(三)离岗停薪培训(3个月);(四)调离原岗位并待岗(待岗3至6个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五)免职;(六)辞退。

四、责任追究内容

 (一)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证实的,给予口头告诫并责令书面检查。

1、             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2、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3、             工作时间捎带办私事的;

4、             夜值班无故脱岗的;

5、             其他不符合机关干部行为规范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证实的,给予书面告诫并全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离岗停薪培训。

1、              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2、              工作作风蛮横粗暴、态度冷漠生硬、故意刁难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3、              工作不负责任,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4、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委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时限的;

5、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办事有失公平公正影响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的;

6、              其他违反机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调查证实的,给予离岗停薪培训三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三至六个月处罚。

1、              无故不值夜班,造成机关财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2、              处理问题不及时、措施不力、不请示、不报告而贻误工作发生责任事故的;

3、              工作自由散漫、不服管束、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工作时间无故脱岗、赌博、饮酒或参与其他娱乐活动的;

5、              其他严重违反机关效能、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原岗位并待岗(待岗3至6个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处罚;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涉及免职和辞退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国家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五) 凡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受到离岗培训或待岗的,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六)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对其所在的委办、科室主要负责人追究失职责任:

    1、给予委办、科室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2、挂牌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取消当年委办、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年终奖金;

    4、委办、科室负责人按个人失职责任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分类处理

1、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的;

  (3)、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2、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3)、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3、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1)、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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