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制度设计避免村级财政“损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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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设计避免村级财政“损农”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徐光木    发布日期:( 2010-09-26 ) 我要评论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官”在直接掌管村民各项利益的同时却没有受到有效监管。这直接导致近年来“村官”在履职过程中,常常出现侵害村集体财产和补偿救助款项、收款入不敷出、违规提款、骗领各类专款和补偿款项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村法治热点问题研究》报告中,研究者特别呼吁,应加强村级财政监控,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9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村官没有列入我国行政序列,然而正是这一数量庞大的不是“官”的官,掌握着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国家划拨给农村的各项款项。统计表明,仅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就达到5955亿元,这还不包括地方政府对“三农”的补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收益等等。然而,与村级财政监管的重要性相比,村级财政长期处于乏监管甚至无监管状态,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各种损农事件层出不穷。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 4968人,占总数的42.4%。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因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管,村级财政已经处在无序的边缘,长此以往,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还将受到更大程度的侵犯,并最终损害我国农村集体自治结构的基础。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监管并不是村级财政变成损农财政的主要原因。我们知道,村级财政按照财产性质可以分为两块,一是国家拨付给农民的补贴、救济等应该直接发放给农民的款项,二是村集体管理支配的财产,包括村务活动、公共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中集体管理部分、村集体经营资产等等。为了加强对村级财政的监管,民政部早在1997年就实行了“村务公开”制度,要求凡是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开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村民对村级财政的监督也成为了一句空话,“村务公开”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形式。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表面上是由于监督困境,而其实却是制度设计使然。一来村委会是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官的产生程序更容易受到法律外因素的干扰,再加上村官并不是真正的“官”,更是使得村官能够规避公务员法等相关成熟法律法规的制约,从而以更小的代价谋得更大的私利。二来即便是在一些地方实行的“村账乡管”探索,也因为遭遇法律瓶颈而处于尴尬境地,再说,“村账乡管”也只是把原属于村里的财权收归到了基层政府,远没有触及到村级财政变成损农财政的问题实质,所以不可能是长久之计。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所能走的道路就只有一条,那就是加强“三农”问题立法,具体包括农村社保、集体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等相关领域。也只有农村成了法治下的农村,村级财政才不会成为损农财政。
稿件来源: 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 崔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