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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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 新合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述   2010年9月9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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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之于中国农民并不是新鲜事物。新中国成立后,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而彼时的中国农民也拥有了“社员”这个新的称谓。

  1978年,中国开始进行深刻的农村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统一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农村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5年,人民公社这个“政社合一”的时代产物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得到恢复。

  回望历史的足迹,我们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凡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最终都会土崩瓦解。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小农经济社会,生产力水平并没有达到需要进行合作生产的程度。采取自上而下的合作化运动,实际上是一场“低水平”的集体化,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始于1978年的农村改革让亿万中国农民又回归到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中,从而激发了整个农村的发展活力。

  自下而上的合作化进程

  合作社之于很多中国农民又是一个模糊的事物。在许多农民眼中,合作社就是过去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包括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由政府意愿主导的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实现经济管理的制度安排。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组织,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由此看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至少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农民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其次它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其发展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集体决定;最后它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组织,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是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从自给自足的生产发展到专业化、商品化生产后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给中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小农生产方式开始暴露自身的缺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分散经营的农民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客观上需要建立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农业生产的内部分工不断细化,农民的生产经营越来越依赖于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急需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各种利益,已成为中国农民自发和理性的选择。

  农村改革序幕的徐徐拉开,标志着中国农民终于站在了合作化之路的新起点上,中国农村开始涌现出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上世纪80年代是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在我国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区陆续出现了由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互助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主要从事种养业,形式比较简单,运行模式也不够规范,它们中的大多数甚至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只能被称作生产协作体。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开始蓬勃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在数量上快速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组织还突破了过去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形成了“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服务合作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模式。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合作组织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却依然存在组织化程度参差不齐、利益机制不成熟、民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结束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政府引导扶持下的农民合作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1章第1条中就明确了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角色定位,即政府充当合作的扶持者。

  在国际上,扶持合作社发展是普遍的做法。政府一般在税收、反垄断政策和信贷方面给予合作社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在第七章中以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性扶持政策。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最大的扶持无疑是这些原则性政策的细化、出台和落实,从而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发展。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中央1号文件吹响了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的号角。

  2009年2月,《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出台,该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2009年6月,《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攻方向。

  2009年8月,《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出台。农业部、财政部等部委通过财政支持、项目支持、金融优先支持、培训教育支持等措施,使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而引导带动60%以上普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今年6月份,农业部进一步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从民主管理、经营规模、服务能力、产品质量、社会反响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措施。

  2009年9月,《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该意见要求,试点地区择优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责任心强的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今年农业部还将进一步加大“农超对接”工作力度,把支持引导1000家左右合作社与超市对接作为为农民办的26件实事之一,同时开展“农校对接”、“社企对接”试点工作。据22个省区市的调查统计,目前已有6853家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销售产品金额达到87.28亿元

  国家层面的密集的政策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井喷发展的新时期。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而到今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29.35万户,平均每个月增加一万余户。根据农业部的预期,未来十年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成员规模不断扩大。

  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和自愿选择,也是继家庭承包、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税费改革之后,农村改革中的又一重大创新,必将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一条有效途径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

  从自上而下的行政发动,到自下而上的自发行动,在合作化的道路上,政府和农民的角色在今天终于找到准确的归位。“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这一概括已经成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扶持合作社过程中自我表达的明确定位。

  合作背后的挑战

  然而,也并非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在这场农民专业合作进程中演好自己的角色。随着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视程度的提高,合作社的数量已然成为个别地方政府考量政绩的重要指标。为了追求政绩,一些地方往往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不管农民是否自愿,把他们“赶进”合作社。重数量、轻质量,最终导致泥沙俱下、鱼目混珠。

  更普遍的挑战来自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规范发展。与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团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特的目标、制度设计和治理结构。如果不能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合作社就可能变相成为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甚至有些企业改头换面,化妆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政府的优惠政策。而一些成员主体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往往缺乏合作基础,成立伊始便濒临瘫痪。因此,在当前合作社数量迅猛扩张的背景下,只有按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建设,同时对运作规范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增加规范化发展的诱导力,才能真正实现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领农民致富的目标。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摆在政府和农民面前的挑战正在接踵而至。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套政策不完善,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合作社遭遇资金饥渴难解,市场开拓能力低,进一步联合路在何方;合作社成员共担风险意识不够,“能人”与“民主”如何共存,培训力度急需加强……然而,所有这些困难都阻挡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土地上茁壮成长,因为合作社正在中国现代农业制度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的中国,必定能够克难前行,成长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必定有着极其伟大而光明的发展前途。(农村工作通讯 周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