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2:36:37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学工办   作者:   时间:2009-10-12  点击: 263
st1\:*{behavior:url(#ieooui) }/* Style 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ansi-language:#0400;mso-fareast-language:#0400;mso-bidi-language:#0400;}

为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构建新型师生关系,落实学校提出的打造“最关爱学生大学”的精神,通过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实施个性化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自2009年9月起在09级新生中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度。

一、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和意义

1.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期学生教育工作的创新举措,它以咨询、引导为核心,兼具管理职能。本科生导师制与本科生班主任制、辅导员制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学生教育工作机制。

2.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密切师生交往,优化师生关系,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作用,加强对学生学习和成才的全面指导,促进学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3.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密切不同年级、不同层次学生之间的相互交往,优化同学关系,发挥榜样和带动作用,加强学生之间合作精神的培养,发展团队意识。

4.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促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开展,提高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

二、导师的聘任

1.导师制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每个导师每届指导5名左右的学生。导师每届聘期为4年。

2.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必须担任导师。导师聘任的条件:

(1)敬业爱岗、师德高尚、责任心强;

(2)应是学院内部和校内相关专业在职在编教师;

(3)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当年不得担任导师;

(5)导师在任职期间外出进修,无充足时间指导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和相关系科为学生重新选派指导教师。

三、导师的工作职责

1.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深厚的学术素养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感染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关心学生综合素质的协调发展。

2. 专业指导。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引导学生热爱专业;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引导性地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根据学生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潜能和特点,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和指导。

3.科研指导。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选题和立项,组织科研课题讨论,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促进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指导学生考研。

4.就业与职业指导。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和择业观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和职业兴趣,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和成才设计,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学生择业、求职和就业。

5.身心健康指导。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中出现的身心健康问题;关心帮助学习、经济、人际交往有困难及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疏导学生困惑,建立关注档案。

6.对需要特殊培养的拔尖学生或需要特别教育的学生,导师可向学院提出工作建议,一并协助学院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

四、导师的工作方式

导师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学习兴趣、性格特长、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导师工作计划,并采取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指导活动。可以采取组织座谈、下寝室、电话联系、网上交流等方法。下面各点供参考:

1.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2.导师应建立导师工作志,制订指导工作计划,建有完整的学生成长档案;指导活动要有记录,学期结束要有指导工作总结。

3.随机指导:应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体指导,而对于个别问题则应给予个性化的指导。可另行举行个别谈话或其它方式,以了解学生学业及身心状况,并予以经验上之指导及品德上之感化。

4. 主动与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5.导师应为人师表,妥善处理与学生的关系。不得偏袒学生,对所带学生要一视同仁。

6.关心困难学生生活,帮助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导师和学生不得发生经济往来。导师更不得接受学生贵重礼物。

五、导师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1.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见附1),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组织本科生导师工作的实施。

2.导师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导师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过程考核和聘期绩效考核。年度过程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提高进修、评选先进、职称评审直接挂钩。导师为学院领导的,参加考核但不参与评优。

3. 导师年度过程考核:

学院每学年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过程考核。过程考核采取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6月中旬,各系通过考察学生各方面能力、素质发展提高程度、查阅导师的工作记录、特色工作交流汇报、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统计量化内容等方式对本科生导师进行考核。评出本学年的“优秀本科生导师”候选人,对于评出的本学年度“优秀本科生导师”候选人,经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讨论评定“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学院将对被评为优秀的导师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500元。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进、职称晋升资格。

每学年过程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本科生导师”的比例不高于所聘导师的15%。

3.导师聘期绩效考核

聘期末对导师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1)学生综合素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2)学习成绩优良率与及格率;

(3)计算机和CET-4统考合格率和平均成绩;

(4)学生获奖与违纪情况;

(5)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参与程度和获奖情况;

(6)工作特色;

(7)学生评议(学生调查)。

(8)年度过程考核结果

聘期绩效考核由各系根据上述考核指标进行初评,初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率不超过所聘导师的15%。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初评结果最终评定考核结果。

对聘期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的导师,学院将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2000元;合格的导师将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导师津贴1000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