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废除贪官死刑缺少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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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废除贪官死刑缺少先决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4:39  黄河新闻网

  学者刘仁文在9月21日《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指出,我们的刑法中仍然包含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与世界潮流并不相符合,应当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的趋势,这点我赞同,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人类刑罚文明和进步,这点我也赞同。但是,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情形就会有些复杂,这不仅因为对贪官处刑是一种民愤的使然,而且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有效地防范贪腐犯罪的制度,贪腐犯罪和权力滥用逐年呈高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形下,谈废除贪官的死刑,无异于助长贪官的气焰,遭遇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刘仁文先生提出要制定“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再来在立法上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这个思路固然值得可取。但是,所谓的制定“基础性的制度”谈何容易,在某种程度上讲,制定这些制度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废除贪官死刑的难度。在现有保留贪官死刑的制度下,贪官能判处死刑的例子是越来越少,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旧币三亿多元(折合现在人民币二十多万元)就被判处了死刑,现在许多贪官动辄几千万、几个亿都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贪官虽然倒台,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仍然很强大,他们仍然可以动用各种力量为他们争取一张免死牌。那么,制定一些防范腐败的基础性制度,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遭遇的阻力就更大了,因为贪官判处死刑的问题还只是涉及那些被查处的贪官,而财产申报则涉及每一位仍然在位的官员,触及每一位官员的利益,他们能轻易就范吗?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提起,至今有二十多个年头了,仍然没有看到出台的希望,原因无他,就是大多数的官员反对,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而大多数的官员的反对就能轻而易举地将这一重要防范腐败的制度夭折,原因也在于,事实上官员在立法上具有最强大的博弈能力,一方面,官员代表在人大会上占的比例奇高,,许多地方的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普遍高达50%—6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90%;另一方面,竞争性选举的缺失,让许多能为民众代言的人进入不了立法的核心。如此,我们能指望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出台吗?

  先创造条件,保障民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能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再创造条件,让防范腐败的法律尽快出台,到时,腐败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的大幅度减少,能否废除贪官的死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在解决民众能有效参与立法之前,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先缓谈为好,否则,舆论一制造出去,恐怕“基础性的制度”没有建立,贪官的死刑倒先废除了,官员们就率先进入人间天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