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建议:应当废除贪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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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建议:应当废除贪官死刑http://view.QQ.com   2006年03月11日10:39   红网  

红网3月10日讯 (潇湘晨报特派北京记者 刘 勇 周华平)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权的最严厉刑罚,近年来废除之声此起彼伏。在此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江必新领衔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称,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立法上可削减死刑罪名数量、限制死刑适用主体及建立死刑赦免制度。

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走私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受贿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贪利犯罪规定了死刑。对此,江必新代表建议,除毒品犯罪外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应当废除。

江必新认为,从功利的立场看,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其次,从报应的立场看,无论贪利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多么重要,都无法与人的生命相比较,即使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极少有对贪利型犯罪规定死刑。再次,尽管对标志腐败的经济犯罪和令人不安的财产犯罪深恶痛绝,但中国普通民众根深蒂固的一般价值观念,“杀人者偿命”,废除贪利型犯罪的死刑还是能够接受。

废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

江必新代表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挂有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名有7个,挂有死刑的军事犯罪罪名有11个。从司法实践考察,这些罪名及其死刑不少属于虚设,极少适用。

他指出,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采取概括立法的方式,将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合并,然后以列举的方法对其中最严重的危害行为规定死刑。对军事犯罪,可以废除非战时军事犯罪的死刑。

同时,江必新代表还建议应废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强迫卖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些犯罪虽然都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要轻一个档次,应当废除死刑。关于绑架罪,如果立法规定“绑架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样也可取消绑架罪的死刑。

70周岁以上不应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但是对其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并没有进行规定。

“应限制死刑适用主体。”江必新代表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均有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我国可以考虑遵从国际公约文件与我国人均寿命值,把死刑主体上限设定为70周岁。因此,《刑法》第四十九条可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已满七十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建议增设死刑赦免制度。

死缓应单独列为一种刑罚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严格控制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但在江必新代表看来,现行死缓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适用死缓的法定条件“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不好理解和操作。第二,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虽同属死刑,但实际上与死刑立即执行轻重差别太大,与无期徒刑轻重差别又太小,有违刑罚体系在结构上的轻重有序性。第三,死缓也是死刑,在司法统计中其数据会计入死刑数量,以致死刑数量大幅增多。

为此,江必新代表建议,应将死缓单独列为一种刑罚,与死刑立即执行分开;完善死缓的适用条件,既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分开,又具有可操作性;延长死缓考验期至五年,五年内无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