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被剁掉的双手能否换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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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被剁掉的双手
                                能否换来保护法 2010年09月15日 07:28长江日报

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涉嫌渎职。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组织力量开始调查此事,目前尚无最终结论。(9月14日《新京报》)

持刀抢劫嫌疑人居然能在医院逃走,这已足够离奇。更为吊诡的是,在嫌疑人逃走后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警方居然没有对举报人王好让给予最基本的保护。直到王好让被剁掉双手之后,警方才“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仅用4天后就将凶手王长抓获。看来,警方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郸城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房金祥说,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只是在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才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倘若协商不成呢,王好让该怎么办?看来,没有一部规范的《举报法》,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伤害救济很难保障。

举报人遭遇报复的现象层出不穷:14年前举报国贸案的于新华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职外,还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从腿到脸被连砍四刀,差点丢了性命;曾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在经过700多天的劳教后,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最后撒手人寰;“中国第一举报人”郭光允及其家人依然生活在恐惧之中……媒体报道,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过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一数据未必属实,但举报人常常被打击报复,却是不争的现实。

与此同时,我国的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条文也相应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当中,但过于分散、过于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

在施瓦辛格的电影《蒸发密令》中,警方对证人的保护之严密让人震撼。事实上,其故事并非全为虚构。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指出:“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甚至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美国联邦当局侦破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线人提供的情报。当然,这与他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线人的机制有很大关系。

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无疑已是迫在眉睫。举报人王好让的双手,能否换来一部保护法呢?这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徐迅雷:被砍的双手,被砍的尊严

 

被砍的双手,被砍的尊严!9月14日,我在新华网上看到《新京报》有关“河南沁阳劫匪逃脱警方监控,砍掉举报人双手”的报道,以及被砍掉双手的举报者王好让举着双手——从手腕以下都没了的“双手”的照片,那种莫名的难受弥漫了我全身。

事情的来龙去脉要详说很复杂,简而言之,就是村民王好让举报了3个同村人,这仨曾经犯下一桩警方未破的、抢走现金12.5万的劫案,后来被王好让给举报了;而3人中一个同为王姓的王长在,未被警方抓获,于是他纠集了一彪人马有一天拦截了王好让,用菜刀将其两只胳膊砍下,扔进了河里……那过程真叫令人发指。

这是一个经济在发展而人性在衰退甚至堕落的时代。王好让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两条胳膊都只剩下半截,成了一个高度残疾之人,不仅是生活难以自理,做人的尊严也蒙受羞耻。举报犯罪,本是见义勇为之举,到头来自己却落得这样一个下场。警方的渎职失职是显而易见的,警方曾一度在医院对犯罪嫌疑人王长在进行监控,但王长在施以“吞体温计”之计谋,与在场警员发生冲突,使警方放松甚至放弃了监控,终致王长在有机会逃走……也就是说,让王好让失去双手失去人生尊严,很大责任在于警方的失职渎职。

悲剧的诞生,苦痛的历程。一个举报人,一个普通百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自身尊严在瞬间被泡沫化。“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要求,在王好让这里真的难觅踪影。正是司法、执法本身失去了尊严和严肃,才导致了这样让一个让公民失去尊严的悲剧。

在现代社会,在文明社会,在公民社会,人都是要有尊严地活着的。自由比奴役好,法治比乱世好,尊重比歧视好,平等比特权好,宽容比狭隘好,理性比极端好,仁爱比冷漠好,和谐比争斗好,多元比单调好……这都是基本道理基本常识。在这每个“比”字句里,前者的获得,统统都有赖于制度环境的保障。按说,法律并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因为保护了一般,也就包含了保护崇高;任何举报犯罪分子的举动,都可归为“崇高”之范畴,但如果连“一般”都无法予以有效的保护,那么,举报人王好让的悲剧就是必然的了。

因为无保护,所以无秩序。在一个社会中,秩序关乎结构的一致性、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因为无秩序,所以无尊严。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不可剥夺,一个人将有的尊严更需要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护一个人将有的尊严不失去,远比保障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不被剥夺来得艰难和复杂。由王好让被砍掉双手、被剥夺尊严的事件观之,建立公正完善的司法执法秩序,是多么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