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矿业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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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矿业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chinamining.com.cn 2010年05月31日 作者:焦彦斌 张 彬 吕新彪 编辑:姜丽丽
我国矿业权流转要求有独立的评估机构,以期通过具有地质、经济、会计等知识的专业人士来评估矿业权的价款,从而达到既要照顾到国家利益,又要让受让人有利可图,激发他们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为达到这一目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涌现了许多矿业权评估机构,其能力良莠不齐,需要国家进行规范管理,使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工作走上健康的轨道。
一、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要保证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一靠国家法规,二靠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的自律。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缺失,导致矿业权价款评估值无法体现其真正价值,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威胁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等组织的权威性。有的组织内部评估机构为了个人利益,不顾自身能力大小,随意承担项目,承接超出自身能力和职责的业务,这不仅给委托人带来严重后果,也使矿业权评估机构信誉受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评估结果,其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于理不合。
从评估方法来说,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如设定生产力水平,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没有针对性,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成本途径评估参数选取的人为因素较大;同时成本途径评估中没有考虑矿床的不同勘查风险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市场途径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最接近,但由于评估方法不完善和评估参数收集困难,造成该类评估方法使用较少。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就要求矿业权评估师既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现在,在评估过程中有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矿业权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来满足个别委托人的要求,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坑害国家。
4.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矿业权评估业的管理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矿业权评估业是在政府直接扶持和培育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出让或转让方与申请方存在利益冲突,评估人员对涉及双方利益关系的矿业权价款的评估,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应对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对矿产资源税费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这给矿业权评估带来了困难。因此,明确矿产资源税费理论基础、进行税费改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权利金制度,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为基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征收,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2. 完善评估准则,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它的创立标志着矿业权评估业自律体系的建立,为矿业权评估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自律的保障平台。该协会作为自发组织机构,要不断完善自身,组织评估师的业务考核,建立评估师准入、 准出制度,同时,要利用协会组织身份, 协调评估机构间的竞争,监督评估过程,避免暗箱操作。
同时,我们也要随时关注国际矿业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先进经验,改进我国评估行业理论和方法的不足之处,加强矿业权评估师专业知识的学习等。要建立一套矿业权评估师培训学习的机制,增加矿业权评估师经验,提高评估水平,增强评估实力。这种机制应由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利用行政的强制性和行业的自律性督促矿业权评估师加强自身的学习。
3.加大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监管力度
国家应该健全评估行业法规体系,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行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行业协会作为矿业权评估业的组织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定期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根据所出让或转让矿山运营情况来确定评估报告中估算的价款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评估价款与矿山实际经营状况相差太大,超出许可范围,将视为评估报告不合格。根据不合格报告出现的次数,对矿业权评估师实行不同的处罚。第一次发现,给予矿业权评估师警告处分,保留其继续评估业务的资格;第二次发现,将停止其评估资格一段时间,由该协会组织其学习专业知识,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第三次发现,将直接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的资格。同样,对其所属的评估机构也应进行轻重不同的处罚,直至取消其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资格。对于抽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可给予其信任评级,合格次数越多,评级越高。通过这种方式,鼓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洁身自律,促进其工作公平、公正。
4.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
矿业权评估单靠行政管理,或者完全依靠评估行业自律,都不能获得良好效果。如果把两者结合起来,双管齐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干涉评估机构的运作行为,政府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力,由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制定行规,开展行业自律,这样既能提高该协会的影响力,达到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相互监督、相互交流的目的,又能减少主管部门直接干预所带来的政治影响,消除评估机构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评估业的良性发展。只有通过主管部门和协会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才能促进矿业权评估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