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矿业权价值评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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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矿业权价值评估

□ 刘勋涛
  摘要:矿业权类资产是国有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目前对矿业权类资产的管理还处于起步状态,在理论和实际上尤其缺乏对矿业权类资产管理的探究。因此,从评估方法、评估理论、评估管理等多个角度对矿业权价值评估进行研究,对有效控制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对矿业权评估方法和理论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看法,以供矿业权评估管理部门、矿业权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探讨。
  关键词:矿业权; 评估; 国有资产流失; 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4-0151-04
  
  一、 矿业权的定义及资产属性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国有矿业权是指由国家或国有企业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矿业权是矿业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矿产资源享有的一种有限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所有者仅仅享有对矿产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通过合法地开发矿产资源来实现这种权利。矿业权还是一种无形不动产物权,是设立于矿产资源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作为不动产权的矿业权还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如探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实体的不确定性(如果寻找矿产资源不成功时,探矿权则无所依从)。此外由于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决定了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矿产资源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当矿产资源未被开采时,表现为不动产的形态,矿产资源被开发利用以后,其数量就会日趋减少,从而失去其不动产的意义。因此,矿业权又被认为是一种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适合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即准物权)。矿业权又是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无形资产,其所依附的实体矿产资源是一种具体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业权人可凭借这种权利从矿业勘查、开发或流转中分享收益。作为无形资产又具有以下特性。
  1. 无实体性。是不具备实物形状的财产,无需存放位置和场所,是隐形存在的资产。人们通过感觉器官是不能触摸或感觉到的。由于矿业权资产的非实体性,它只存在无形损耗,而不存在有形损耗。
  2. 垄断性。矿业权往往是由特定主体—矿业权人垄断占有,矿业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在所登记的矿区范围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并独占其使用权,垄断了超额利润的收益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妨碍矿业权人行使合法权益。
  3. 不确定性。矿业权资产受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业市场变化的影响,还与有形资产的规模和状况、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矿产品品位等诸多因素直接有关。使得矿业权资产的实现价值不确定。
  4. 可转让性。矿业权可以在市场中合法的流转,受让人享受原矿业权人的相应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矿业权的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程序,遵循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变动原则。
  5. 高风险性。由于地质的潜藏性和矿产资源的自然赋存性,决定了矿业权的风险及其效益的不确定性,在整体上属于风险投资。
  6. 高效益性。由于矿产资源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获得垄断超额收益。
  
  二、 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评估内涵
  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额。会计论文网www.kuaijilunwen.com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它具有时效性、目的性、咨询性、估计性的特点;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目的是为矿业权定价提供参考意见或依据。
  
  三、 矿业权评估的途径
  矿业权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践中,往往由于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造成较大的误差,要深入研究矿业权资产的评估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综合我国评估工作的具体实践加以创新。现行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主要有市价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三种。第一,市场途径(又称市场比较途径)。其途经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该方法的运用需要的条件往往很难满足。第二,收益途径。此途径是通过估算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算被评估矿业权价值。此途径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合理确定折现率是收益途径的难点和障碍之一,它对评估结果的影响非常巨大。第三,成本途径。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低,矿产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的价值时,才可以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组成。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的资金投入现值,而不是原始实际成本。修正系数是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 四、 矿业权价值评估中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1. 储量品位。可以供开采的矿床中矿产品的储量品位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是最直接的。储量大、品位高的矿床,开采的经济价值大,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
  2. 市场因素。供给和需求是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重要因素,它决定了矿产品的价格,在完全竞争市场,与需求成正向关系,与供给成反向关系。受市场的影响,开采的矿产品的价格高低将通过影响矿山企业的收入来影响矿业权的价值。
  3. 开采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开采条件比较多,开采的难易将决定开采的成本高低,如矿体埋藏深度、矿体形态的复杂程度、矿体的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矿体的厚度、矿石与围岩的稳固性、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开采条件好,投入产出高,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4. 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矿业权审批时的必备要件,同样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不同,矿业权价值就不一样。但往往许多企业通过开发利用方案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比如,在获取矿业权时,开发利用方案中可能设计某种夹石为废石,但实际开采时却对这种夹石进行综合开采利用,这样达到少交纳价款的目的。
  5. 产品方案。产品方案包括产品种类和产品构成、产品质量、销售方式及主要流向等。评估设定的产品方案可以为原矿,也可以为精矿或金属,确定产品方案后,其投资及成本费用口径要与产品方案一致。
  6. 选冶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选冶条件主要有矿石类型、矿物组成、技术品级、矿石结构、主元素和共生伴生元素等。选冶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7. 技术进步。由于科技的进步,原来不能被利用的低品位矿产品变得较容易利用,原来设计方案中的废石变得可以利用,这自然会提高矿业权的价值。同时,由于技术进步,新的替代产品被发现或者被生产出来,也可能使某些矿产品价值降低或被人们废弃,从而降低矿业权价值。
  8. 区位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区位条件有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自然地理区位包括矿区地形、地貌和矿区气候。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包括水、电、原材料、劳动力供应状况、矿区及周围经济文化发达程度、交通状况。区位条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很大。区位条件优越,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反之,区位条件差,开采成本高,开采效益低,矿业权评估价值就低。
  
  9. 经济因素。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和政府的经济政策。这些因素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影响比较复杂。如国家的税费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都会对矿业权价值产生直接的影响。
  10. 其他因素。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其他因素有国际经济状况、军事冲突、国际垄断与竞争、自然灾害等,这些因素有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五、 国有矿业权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评估价值的意识。由于国有企业矿业权多由政府无偿划拨或低价出资购买,企业对其重视度不够,缺乏及时评估其价值的意识。因此造成大多不入账,在企业资产构成中不显示资产价值。企业改制时,矿业权虽然经过评估,但相对于实际市值,企业往往享受诸多优惠政策,其价值往往被低估,导致国有资产不可估量的损失。近几年,随着矿产资源稀缺性的价值体现,矿业权的价值直线上升,但在其资产构成中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2. 对矿业权的评估管理也存在问题。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矿业权评估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两种矿业权的评估。在办理矿业权价款时,以前由于评估委托机制不顺,往往由买方出资评估卖方资产,卖方只进行备案或合规性确认。换句话说,你买我的东西,你请人评估,评完后只是告诉我一声,我作为卖主基本没有讨价还价机会,国家与企业买卖双方这种对矿业权评估结果对待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换的基本规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在有些地方开始有所变化,改为由政府统一委托评估并办理备案,希望这种方式能够得到推广和普及。
  目前,矿业权评估管理改革有了一个新的思路,评估报告提出的价格可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依据,矿业权价款通过会审会,综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因素等,由集体会审形成一个综合价。这里,矿业权价款确认不仅仅是确定矿产资源价值、体现资源权益的手段,而且是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方式。
  3.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矿业权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矿业权评估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等行业特征。这就要求矿业权评估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而我国由于对矿业权评估的不够重视,加上我国评估理论相对滞后,相关数据库严重缺乏,评估人员对矿业权评估的专业知识不够,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目前评估机构五类专业人员(地质、采矿、选矿、财务、法律)配备齐全的比例仅为68%,近三分之一的评估机构没有达到人员配备的要求。许多矿业权评估机构没有足够的矿业权评估师,找几个矿业权评估师在单位挂靠,实际上真正进行评估的都不是矿业权评估师,没有专业人员真正在执业,这也是导致评估工作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六、 矿业权评估的理论有待完善
  1. 评估方法问题。从评估方法上看,大体有三种,把矿业权当作不动产来评估,把矿业权当作企业的资产价值来评估,把矿业权当作无形资产来评估。由于评估方法的自由空间大,给矿业权评估管理秩序带来了混乱。如一个矿床相邻矿山采取不同的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另一方面,我国矿业权现行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高风险矿产的价值评估,对低风险、无风险矿产的评估和市场化不同目的的评估研究不够。特别是像煤炭之类在勘察上属低风险或无风险的矿产资源评估。
  地质基础不牢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大都源于实物资产的评估方法,而矿业权涉及的是具有隐蔽性的资源性资产。研究矿产资源属性要特别强调其勘查显现性:矿产资源在勘查前是隐蔽的,随着勘查阶段的深入逐渐显现其真相;同时,在每个阶段也存在很大的变数。然而,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显现性、对资源储量的变化认识不足,尤其是探矿权评估,把矿业权价款的拟定建立在不确定的资源储量数据上,无论将来资源储量发生正变或负变,都可能使国家和矿业权人蒙受损失。
  2. 收益途径中与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重大差异。根据资产评估的理论,无形资产的评估采用收益法时可以表示为如下公式:
  
  式中:
  K——无形资产分成率;
  Ri——分成基数 (即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
  I——收益期限;
  R——折现率。
  按照国际通行的说法,确定无形资产分成率时,无形资产的贡献率有三分说和四分说几种说法。
  在矿业权评估理论的收益途径的计算模型中,收益权益法是采用销售收入乘分成率,考虑了无形资产的分成率,这一点与资产评估的理论是一致的。但现在用的最多的折现现金流法确是按照全部超额收益进行测算,评估时将计算得出的净现值(NPV)作为矿业权评估结果,实际上是把整个矿山项目的超额收益全部归结为矿业权的贡献,未考虑除矿业权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等其他因素对超额收益的贡献。或者说相当于把一个矿山企业的价值全部作为矿业权的价值。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对同样的矿业权采用折现现金流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收益权益法得到结论的好几倍。我们来打一个比方,如果说你是一个矿业权购买者,你要把这个投资的矿山企业的全部未来净收益(在扣除各种正常的费用和机会成本后)都在购买矿业权时一次性支付出去,你作为一个投资者除了要筹集资金外,还要承担矿山开采生产、技术、市场、安全以及宏观政策的风险,20年后你得到的仅仅是一个与社会平均的机会成本相当的收益,你会去投资矿山开采吗?况且这还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风险,如果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投资者得到的将会是负利润。
  3. 探矿权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未考虑地勘工作的风险成本。重置成本法的评估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产勘查的成本,且不是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而是根据地勘工程施工标准重新计算的理论成本,若地勘单位选点科学准确、施工合理,则按此法评估的矿业权值可保证收回勘查投资,也许还有少许盈利,否则勘查单位定赔无疑,这对探矿权人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地勘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的勘探都是准确的,完全未考虑地勘工作的风险成本。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出来的探矿权评估值往往过低。
  4. 评估中的技术经济的内容不够完整。矿业权评估,不同于现货买卖,是建立在对矿业权项目未来的分析预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矿业权价值,涉及到矿山建设生产的内外各个方面,所以,评估中要求内容全面、客观、确切,凡是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否则,内容不全面就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中缺少的内容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少价值结果中的“外部财务经济效益”分析。按照投资项目经济评估的理论,项目投资除了要进行内部经济评估外,还需要进行社会经济评价。尤其是对采矿这样的与社会经济和人类环境密切相关的产业更要如此。显然,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不可能建立在真空中,是整个社会各行业经济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即包括项目或企业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故有: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第一,外部正效益。如果一个投资项目给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就应该在总效用的基础上加上一部分,如体育、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外部效益就很大,内部效益却很少。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一个矿山企业的存在,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对地方经济的产业结构也会有影响,这都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湖北省保康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比如尧治河的磷矿群),形成了以磷矿为主要矿藏开发矿种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并且他们还要继续进行磷矿产品的深加工投资。加之国内磷矿的市场价格飞扬,县财政收入迅速猛增,从而带动了就业,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并带来经济面貌的大改观,还带动了矿山机械设备的销售,即下游企业的生产及利润创收……这些效用是各矿业权所有者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然而,目前的评估方法中并没有计算这部分效用,所以,现在的评估方式减少了矿业权的价值量。第二,外部负效益。在矿山生产中给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等,也应从总的效用中扣除。中国地质大学资源经济研究所所长崔彬教授在“2008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矿业项目可行性评估论坛上提出,矿产资源的价值是由地质勘查劳动消耗、矿山地租和环境破坏的补偿价值3部分来源共同形成的。目前矿业权评估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都存在忽视或弱化计算环境成本的问题。而且,环境评估在矿业项目开发前进行,如果矿业权发生流转,必然导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界限不清。责、权、利不明,矿山环境污染“几不管”情况在所难免。造成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忽视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他认为,虽然我国全面执行矿山环境“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但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原因,矿山环境治理仍未完全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末端治理”发展模式。崔彬教授提出:我国矿业权评估中应增加环境成本,这样,矿业权发生流转时,环境成本就会始终随着矿业权的转移而转移,不会出现矿山环境污染无人管的现象。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权评估的工作质量,提高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和环境经济的实施,而且对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2) 缺少“后评估”的内容。根据采矿权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法”的公式及定义,所得出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净现值(NPV),是基于对项目未来各年净现金流量(NCF)及折现率(i)的预测所得出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准确性需要通过未来的真实收益才能检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社会市场、开采方式、冶炼技术及矿产地质变化会很大,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算。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各年中实际发生的各年的净现金流量(NCF)和折现率i,才是真正的矿业权的结果。所以,政府要通过建立“后评估”制度,分析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既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也可以完善和改进评估理论和参数,同时,通过不断的积累,建立真实价格的数据库,逐步为我们采用市场途径进行评估打下坚实的基础。(3)缺少“不确定性”的“概率分析”。在采矿权评估中广泛采用的现金流量法是以对未来的现金流量及折现率的预测分析计算为基础的,那么,项目期各年中这些预测值发生的概率有多大呢,现在的评估理论中没有要求进行分析。但如果偏离太大,就会使评估结果失真,也就失去了评估的作用,从而评估得到的矿业权价值出现的可能性偏离实际就很远,而且时间越长,差距越大,其出现的预期的概率就越小,如果根本不能出现,则这个结果也是一个虚数,实际上评估就没有意义,不如不进行评估。所以,评估结果中要对出现该数值的净现值的可能性有多大进行分析说明,才能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可判断的结果。(4)缺少对“不确定性”的“敏感性分析”。既然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理论一致,那么参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理论,作为一个矿业权投资项目,应该分析是哪些因素影响其矿业权价值的净现值(NPV)的大小,即敏感性分析,要使矿业权价值保持在一个范围内,其敏感性因素应限制在多大范围内,需要重点控制和关注的主要因素等都要让委托方有一个了解。这样才能给委托方一个负责的评估结果,使购买方能够对涉及矿业权价值的敏感因素进行防范。 5.“折现率”取法不合理。折现率取法上的不合理性表现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上的8%—10%太过固定,没有足够的根据不同的矿种或开采风险大小进行调整的余地。数值上的不合理,导致评估值与市场交易价差异很大。8%—10%的折现率与实际会有不同的差异,对于高风险矿产的价值评估,8%—10%显得过小,对低风险、无风险矿产的评估,特别是像煤炭之类在勘察上属低风险或无风险的矿产资源评估,8%—10%显得过大。所以,要分不同的行业、矿种、地质勘查和开采条件,建立资料库,进行分析后,公布适合于不同行业和矿种的折现率。这需要协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大量的统计分析工作,但是,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太大,这个工作应该是值得的。
  
  七、 建议
  1. 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1)改革矿业权评估制度。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矿业权评估报告应通过会审会,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综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因素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形成一个综合价。矿业权价款确认不仅仅是确定矿产资源价值、体现资源权益的手段,而且是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方式。(2)加强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的培训。评估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无论是矿业权理论方面还是专业人员素质方面都比较薄弱,要加强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的培训,引进优秀的专业人员进入评估队伍。
  2. 完善矿业权评估理论。(1)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方法的研究,完善矿业权评估方法。建立分别适应于各类风险和矿种的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计算模型,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实际状况,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的需要。并且建立数据库,特别是各类重要参数。(2)应该参照资产评估中关于无形资产评估考虑分成率的理论,在矿业权评估中应该考虑资金和技术管理的贡献,合理确定矿业权的分成率。(3)重新建立探矿权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计算模型,要在评估中考虑地勘工作的风险成本,考虑成功找矿的几率,按照一定的方式对地勘工作的不成功找矿进行补偿,改变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出来的探矿权评估值过低的局面。(4)矿业权评估技术内容方面增加评估结果中的外部效用部分,建立后评估制度,增加不确定性分析中的“概率分析”及“敏感性分析”,使用“实际折现率”等,使矿业权评估报告能满足多方面的需求。(5)是否可以引进资产评估的区间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结果可以是一个结果,也可以是一个区间值,矿业权评估中由于很多地勘信息的不确定性,未来经济技术的变化性,再加上采矿安全、产业政策等多方面的风险,使得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多种可能性,尤其是对探矿权的评估更是如此。建议参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在适当的条件下评估结论也可以是一个区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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