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应该收回部门立法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25:05
作者:田忠国    文章来源:自创    点击数: 301    更新时间:2007-9-26
全国人大应该收回部门立法权
田忠国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惊人,但也不容讳言的是,成绩多多,问题也多多,主要问题是部门立法代替了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使全国人大成了举手人大。部门立法危害极大,因此,现在到了全国人大收回部门立法权的时候了。
部门立法危害一,我国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容易催生“制度门”事件的发生。所谓“制度门”,就是部门立法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制度设置有利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制度权力。
部门立法危害二,部门立法容易滋生利益联合体,在制度上形成交叉保护。
部门立法危害之三,部门立法容易产生用制度形式对抗中央、对抗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用制度围困中央、围困政府最高权力机关。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关键,就是这种制度围困的结果。
解决办法:
一、            收回部门立法权,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
二、            全国人大成立法律审查委员会,全面审查我国所有法律,凡属于违宪的法律条文全部终止、修改。
三、            如确实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应采取备案审查制,凡属于违宪违法的条款,全部废除。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对本部门的规范作用。
四、            如国家需要立法时,应由中央与全国人大共同确立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立法目标,由全国人大招标或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报全国人大后,由全国人大的法律独立审委员会通过违宪审查后,全国人大负责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而后报全国政协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最终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五、            全国人大委任长,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的领导方式,由过去的行政领导关系,改为法律授权。法律授法的方法,应有长效和短期两部分构成。日常行政权力的使用,用长期法律授权的方式,特、重大应急事件的处理,为短期授权。
六、            启动短期授权时,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签字方可生效。
七、            全国人大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情况,并对全国人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