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立法权对改革说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22:28:51
修正人大代表法这一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修改,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能仅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决定。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即否认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验)。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鉴于中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看到这则报道很是困惑,有一些问题不得不提出来。
修正草案事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笔者参与了四川罗江县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的设计讨论,并始终关注罗江的改革进展。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受公民委托在公共事务处理中传递民意、表达民意,同时又是代表公民监督政府工作的。罗江的人大代表专职化正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推动地方人大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联系,提升公民对公共权力活动的影响力,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起早该建立的制度渠道和合作平台,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培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
正因为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无可回避也难以压制的必然要求,所以有地方人大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出,“近十年,无论是研究机构还是地方人大,有关“设立专职人大代表”的建议与研讨,乃至谨慎的实践,始终都在进行:
200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对设立专职委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时任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桂枝撰写了《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势在必行》的专题报告。
2002年9月,在广州市人大代表工作理论研讨会上,有代表就提出:“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必须实现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
2003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湖南省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代表法》,建议设立专职人大代表。
200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现了19名“特别”委员。此后不久,“特别”委员中的10人,卸去原有职务并将行政关系转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专注人大工作。
2008年1月,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王建民等代表联名建议开展专职人大代表制度试点工作。
2008年9月,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胡小燕主动通过媒体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不堪重负的她,有时一天要接上千个农民工的求助电话,最多的一天收到2088封邮件,她最终不得不关机。胡小燕的无奈之举在国内却引发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大讨论。
2010年6月3日,深圳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透露,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未来5年内设置专职委员。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广东应在全国率先设置一些专职的人大代表。欧广源指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人大代表不能一年就只开一次会,不能开会‘是’代表,不开会就‘不是’代表。省人大可以按界别或者在某一个市先行试点专职人大代表工作。”(请见曹众的文章,刊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010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在县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
上述回顾表明,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待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近十年来各地的呼声和积极探索置若罔闻,十八年不修改人大代表法,此番一修改就是“草案建议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说白了,就是不许探索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理应向人民负责,他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职权,不仅是人大代表的事情,更事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是否真正实现、事关人大制度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性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人大常委会有一定的立法权,但修正人大代表法这一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修改,理应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公开透明地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能仅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决定。前些年我国在立法民主上有所长进,比如婚姻法、物权法的制定等都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那么对人大代表法这一直接关系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提出修正草案,至少需要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向人大代表提出详实的理由吧?如果不说明理由,只是因为手里握有立法权就按某些意志修改法律,那么人民将会如何看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权威、人大的社会公信度是否会受到相当的损害?!
修正草案于逻辑上说不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正草案有2点在逻辑上是难以自园的。
第一,面对现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存在,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这一规定难以说通。2003年我国在完善人大制度、发挥人大作用的改革探索中,设立了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从道理上说,所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是从代表中产生的,既然大家都是人大代表,那么地位平等,权利一样,只是由于开展人大工作的需要,才在人大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人大常委会及其专职委员。从逻辑上讲人大代表是大概念,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是属概念,修正草案关于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的建议规定,使目前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本身处于逻辑悖论中。因为按修正草案建议规定推论,或者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不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就不能设专职委员。而显然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因此,一旦修正草案关于人大代表禁止专职的建议规定通过,那么人大常委会设专职委员就是违法。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实际上就是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凭什么可以专职?现在一些地方人大探索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立法权叫停,于理于法于情都是讲不通的。
第二,修正草案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立个人工作室”,人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这与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人大作用的要求说不通,也背离社会公众要求克服人大工作缺陷的意愿。所谓“人大代表”,“代”即受的是人民群众委托,“表”即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向人民群众承担政治责任。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大量地、紧密地联系群众(即选举他当代表的选民),及时收集和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提出有价值的代表提案,及时传递表达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等。就此,代表就要本着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去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法应该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也是人大代表法立法和修正必须遵循和体现的政治伦理精神和政治道德要求。
但是,人大代表修正法居然规定“不得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这其中的关键词是“统一组织”,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自己不得主动履行职责,要在组织的统一规定下活动,集体履行职责。目前是从开会到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无不由“上面”统一组织。“上面”是谁?“上面”体现的是谁的意图?这都说不清道不明,或者是不能明着说但可以实际干的。人大代表视察,行政部门陪同,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部门联系多、与人民群众联系少。一些党政官员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有的地方人大开会就成了表扬政府、展示“政绩”、宣传领导的机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的人大客观上存在脱离群众的 “行政化”、“官僚化”倾向,甚至被群众称为“二衙门”。正因为这样,一些热心的、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多方设法收集群众反映,为提出批评、改进政府工作的建议而创造条件。他们或者创设代表接待群众工作室、或者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者在网络论坛上广征民意。他们的举动无不得到人民群众的鼓励肯定,但却得不到人大常委会的理解与支持。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对照十七大报告这一精神,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正草案,我们不得不产生疑惑:人大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支持和帮助人大代表履职还是捆绑人大代表手脚,限制他们履职?这一修正草案是支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封堵改革创新探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法修正草案释放出什么信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化,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任务显得越来越迫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另起炉灶,否定我国的政治制度,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最大限度地挖掘我国人大制度的改革空间,进一步创新,努力使人大更好地发挥作用。鉴于此,近十年来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些地方就此开展了积极而慎重的探索,最近的一例就是四川罗江县的改革试点。但是非常遗憾,罗江改革半个月内就被“叫停”,而且据说还有规定媒体不得报道和讨论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问题。何以对这一探索如此敏感?令人百思不解。试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本身是推动人大工作,增强人大职能作用的的改革创新之举,何以反而被人大常委会所不容?说来说去,可能还是顾虑太多,缺乏自信。
我们知道,改革肯定是有风险的,但是不改革就没有出路。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过:“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嗌废食,不能止步不前。胆子还是要大,没有胆量搞不成四个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9页)”。邓小平还说:“要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邓小平殷殷期望:“思想要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
无庸置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确实十分艰难,但不等于没有成功的可能。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列宁也曾经说过: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中蕴藏着无限的智慧,紧紧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并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正确地加以支持和引导,我们是可以减少失误、化解风险、绕开陷阱的。还是邓小平说得好:“我们的改革有很大风险,但很有希望成功。……关键是两条。第一条就是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决心要坚定,步骤要稳妥,还要及时总结经验,改正不妥当的方案和步骤,不使小的错误发展成为大的错误(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68页)。”
四川罗江县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当地党组织根据罗江建设幸福家园的客观要求,根据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愿的增强,与一些学者共同研究,经过慎重思考、精心设计、谨慎启动的实践探索。罗江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试行专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明确了: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推行代表专职化,促进代表履职常态化,为维护罗江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幸福家园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坚持的原则是:“ 1、坚持党的领导。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专职县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2、坚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专职县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3、坚持求真务实、依法履职。4、坚持专职县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和解决问题。5、坚持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
可见,他们的探索是完全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要同人民一起商量着办事,决心要坚定,步骤要稳妥”的思想方法办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目前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小范围、有限度的试点,罗江实践还没有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动用立法权加以限制,是否欠慎重、缺稳妥?是否背离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唯物史观点?是否差了同人民商量着办事的民主作风?
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修改法律的工作情况,有些法律修改一拖10多年没有结果。比如媒体报道原计划2010年6月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因故暂时搁置,其颁布日期再次延期。因涉及到错综复杂的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的牵制,《社会保险法》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一拖再拖。《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中国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工人、农民、毕业即失业的高校学子这些弱势人群,对《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更是翘首以盼,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是慢慢来。而面对罗江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革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应之快异乎寻常,简直令人目瞪口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待不同法律涉及不同利益时的工作速度之大不相同,反差实在是太过鲜明了。这会不会使人产生误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支持地方进行有关健全人大制度、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改革探索?
这样将会引发什么样的社会心理反应?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想过没有。对于当前中国社会的诸多矛盾与冲突,人民群众、广大党员干部、许多专家学者都把希望寄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党领导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而且,很多人现在越来越理性地认识到,不改革等死,改革把握不好找死。从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看,大家都希望执政党领导我们主动积极地推进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许多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都从民族命运出发,积极希望与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稳妥而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以改革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中国在世界激烈竞争中更好更快地发展自己的时间,以改革换来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空间。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法修正草案的建议规定,会不会让人们产生很大的失望乃至激起一定的情绪反应,进一步加深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心理隔膜?
出于上述忧虑,从一个共产党员的良知和责任感出发,期望人大常委会慎重考虑人大代表法修改什么、如何修改的问题,以共同为推进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社会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氛围。
蔡霞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