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找法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8:19:55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来源: 作者:刘燕 日期:10-05-26

 

  然而,上市公司又在修改后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找到了新的突破口,那就是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两家巨额亏损公司郑百文和渝钛白在2001年初前后发布公告称,拟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心人甚至发现,早在1996年,当时的亏损大户北旅股份就是进行了此种操作,从而甩掉了亏损的包袱。人们担心,重组收益通过“资本公积去弥补亏损”这一中介依然“充当”了利润,新旧会计准则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从而导致监管者为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的努力失去意义。《公司法》在资本公积补亏问题上的含糊不清似乎也给了这些公司的规避行为提供了保护伞。因此,从证券监管的角度看,为了挫败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上的新对策,最好的办法当然是禁止资本公积补亏。

  然而,这种证券监管的逻辑并不能在《公司法》以及会计制度上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资本公积补亏”并非天然的不合理,只有那些基于会计处理程序而产生的、尚未实现的股东权益的增长不能用于补亏。债务重组下的收益恰恰是属于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项目。不论是债权人豁免债务、减少利息,还是债权转股权,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都属于已经实现的股东权益,因为这些资本公积项目所代表的资金或资产都曾经真实地存在过,由债权人以银行信用或者商业信贷的方式提供给债务人使用,投入到了债务人的经营中,并随着债权人放弃债权而成为了债务人公司股东的权益。尽管这些债务重组大多有关联交易之嫌,有些很明显是大股东为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而给予的利益输送,但是它们确实无法直接用“资本公积补亏”规则本身来加以规制。

  由此来看,发源于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资本公积补亏”,虽然其流弊彰显于证券市场,却无法通过在《公司法》层面的完善而达成证券监管之目的,更不宜在《公司法》中简单地、粗暴地颁布所谓的“资本公积不得补亏”的禁令。事实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也承认了这一现实。在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证监会字(2001)16号)中,监管部门认可了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行为,并明确了用于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的顺序。

  然而,不知是疏忽还是有意,监管者在该文件中只说明“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弥补亏损,未直接针对债务重组收益项目作出解答,更没有明确肯定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这种做法可能是为了避免给人以“同意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制造资本公积补亏”的印象,但是它隐约传递出的信息更象是监管者不甘彻底承认它在与上市公司这一回合的博弈中遭到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