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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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2

  编辑同志:

  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全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3间房屋,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正当该村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留下的一大片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时,刘大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他提出自己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请问:“五保户”死后其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刘相

  刘相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刘大爷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是有权继承刘大爷遗产的。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则进一步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它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产。

  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居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本案中刘大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刘大爷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范畴。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侄子刘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是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