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款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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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暂扣款物管理若干规定(doc 2)的资料简介:
(2000年3月13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现暂扣款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暂扣款物应当坚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暂扣凭证应由承办人签字,承办部门盖章。严禁白条暂扣,严禁无证暂扣。 三、暂扣款物自暂扣之日3日内,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将暂扣凭证复印件报送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审查。纪检组、监察室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及时改进或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四、暂扣款项坚持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自搬入新办公楼之日起,暂扣物品亦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保管暂扣款物。 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均应指定专人建立健全暂扣款物台帐,并切实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核对。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有关人员尽职尽责、及时规范地做好台帐管理工作。 六、办公室及管理人员对暂扣款物的管理应当认真负责、科学规范、安全保密,并做到一案一帐、一人一帐、一物一卡,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物相符。 七、暂扣款物应当在结案时依法及时处理。特殊情况需在结案前处理的,应当书面报告,层报检察长批准。自侦案件暂扣款物的处理,统一由自侦部门及承办人负责。除特殊情况并经检察长批准外,自侦案件初查终结或撤销案件后10天内,自侦部门及承办人应将暂扣款物依法处理完毕。移送法院起诉的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及承办人接到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三天内将上述裁判文书送达自侦部门及承办人,并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案。自侦部门及承办人应在10天内将暂扣款物依法处理完毕。其他案件的暂扣款物,由检察阶段最终处理部门及承办人在结案10天内依法处理完毕。 八、暂扣款物处理时,应由承办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退还、没收上缴等意见,并附生效的裁判文书、检察文书复印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和纪检组长审批。上述报告及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查,一份交办公室据此办理财务手续。 九、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损毁、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暂扣款物。没收的款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纪检组、监察室会同办公室及各部门适时组织对暂扣款物的专项检查,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十一、本院及上级机关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及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逐级层报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