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福建省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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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
人事处 2006-06-02 14:10:00.01
闽委组【1999】综字 007 号
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委:
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干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包括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等,这对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在职干部学习的安排缺乏计划性,同一时期同一单位参加学习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偏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收费标准和报销渠道不一,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办学单位审批手续不全,教学管理不严,学员到课率不高,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个别的乱发证书。为了加强对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的管理,经省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1 、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必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学习尚未报批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 、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分别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 20 %以内,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坚持按学历层次逐级学习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越级报考;被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 、鼓励干部参加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业余学习,如成人自学考试、夜大、函大等。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报销规定
l 、各类院校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历班、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名目向学员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2 、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和违反规定报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干部学历填写
1 、干部填写或更改学历须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或认定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在校生一律按原有学历填写,取得毕业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的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学历更改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主要看是否与办学单位转来的学员学籍档案材料一致)同意后,方能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填写。党校系统学历班的学员获得毕业证书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厅发( 1992 ) 40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查同意,可按最高学历填写,但需注明何级党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或党校函授研究生、本科、专科。
2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干部参加这些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可在干部简历或学习情况栏中填写,但不得更改原有的学历。
创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是根据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任职资格需要的一种教育形式。干部参加学习、考试合格,获得成人教育《专业证书》,是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不得更改原有的学历。
学位不等于学历,干部在职学习获得学位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仍填写原有学历。
3 、各级各单位在接到本规定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现有干部的学历填写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和重新认定。在清理和认定干部学历时,要认真核对学籍档案(报考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位学历证书等),凡与学籍档案或原始材料不符的,要及时通知本人补充规定的材料;凡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更改、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明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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