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日终审裁定“小棒棒案”发回重审(海峡都市报 20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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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日终审裁定"小棒棒案"发回重审
本报讯 历时6年,本报长期追踪报道的“小棒棒”案件,昨日又有了新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2001年12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昨日的终审裁定认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郑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不清,且未对原告林文彪等人对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违反诉讼程序,故发回重审。
事件回放
1997年12月5日晚,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干部郑晖身穿制服,酒后私自驾驶单位车号为“WJ13B5112”的三菱牌旅行车,途经福州北大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的士相刮擦,双方准备离开时,郑晖认为的士司机骂他,便驾车追赶,当车驶至西湖公园门口时,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走路的被害人黄德玉(68岁),致黄当场死亡。随后又继续驾驶,并在西洪路与湖头街相交的路口,与吴俊杰的自行车刮擦,紧接着撞到正在人行道旁的被害人黄海霞及其所推童车,致童车中1岁8个月的男童林武轩(报道中称为小棒棒)当场死亡。
案件回放
1998年5月21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郑晖及其所在单位应赔偿被害人林武轩家属林文彪经济损失12万元;赔偿被害人黄德玉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林文彪、郑晖及所在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
1998年7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附带民事诉讼违反审判程序,将应作为第三人的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将此案发回鼓楼区法院重新审理。
1998年9月,鼓楼区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并于同年11月25日对此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晖有期徒刑15年。
1999年5月,鼓楼区法院撤销该判决,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01年12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晖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黄德玉家属经济损失计8.3万元,赔偿“小棒棒”父亲林文彪经济损失计8.3万元。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黄德玉家属、林文彪、郑晖分别提出上诉。
新闻回放
●1997年12月5日晚,案发。本报记者 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于次日头版刊发报道;
●1997年12月7日,肇事嫌疑人郑晖浮出水面,记者将审问最新结果公之于众——《“12·5”疑犯又供认两起车祸》;
●1997年12月9日,本报辟出专版,对“小棒棒”的生前和车祸进行专题报道——《小棒棒,你怎么就走了》,并配发了8张“小棒棒”生前照片;
●1997年12月12日,本报继续跟进——《郑晖拒认与车祸有关,警方称证据已确凿》,同时记者采访郑晖,刊发《郑晖懊悔了》;
●2001年5月23日,福州中级法院重组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5月28日,本报聚焦庭审,回访“小棒棒”父母,推出整版纵深新闻《绕得开路,绕不开心中的痛》;
●2001年12月29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死刑。本报再次推出专版文章进行报道。
(本报记者 李进/何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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