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检察官对刘用莺犯罪事实隐瞒不报被判两年(海峡都市报 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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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身为检察官对刘用莺犯罪事实隐瞒不报被判两年
海峡都市报  2003-04-10 10:55
本报讯  遵照省高级法院的指定管辖,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对“郑依清案”中徇私枉法的福州仓山检察院原批捕科科长宋凤珉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宋凤珉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27日,宋凤珉负责审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刘用莺(已判刑)窝藏一案,宋凤珉与刘用莺的弟弟刘用剑、堂兄刘用峰是朋友关系,对能证明刘用莺接到电话赶到案发现场后离开等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隐瞒不报,导致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不许可对刘用莺执行逮捕的决议和区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刘用莺的错误决定。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林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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