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缘何这么“牛”?(公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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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缘何这么“牛”?(公民论坛)

广东东莞 朱忠保《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08日   19 版)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广州市接连发生多起保安阻挠甚至殴打记者事件。保安误导、阻挠消防人员抢救因工地坍塌而被埋在地下的工人,并拉起人墙阻挠记者采访;医院保安扇记者耳光;物业公司保安软禁记者……尽管事件都非常恶劣,却没有一个当事保安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有4个保安被开除。难道保安是一个有法律豁免权的群体?

  记者采访是履行公务,是在代表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为公众提供知情权,保安阻挠记者采访就是妨碍公务,殴打记者则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若被打者经鉴定有伤害,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理应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何保安在非法阻挠记者采访甚至殴打记者后能逍遥法外,最多只是开除了之?对于一个违法者,开除算是什么处罚?难道仅仅因是保安,就可不被追究刑责?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

  这几年,保安违法的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保安个人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野蛮粗暴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严格追究违法保安的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保安队伍成了法律监管的禁区,正是因为有了主管部门的庇护,才使得其胆大包天,无所顾忌,为所欲为。打人之后最多是被解雇,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俨然是“不打白不打”。保安队伍成了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群体,相关部门最多以罚代刑,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违法保安的支持与纵容,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保安不应是特殊阶层,没有法律豁免权,一样要遵纪守法,违法者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惩罚。只有严格依法惩处,才能令违法者止步。所以,只有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用法律约束其行为,才能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护卫者,而非私人或集团雇佣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