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休止地发回重审有违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4:09:05

  2002年至今,八年多的时间里,河南省南乐县青年胡电杰因故意杀人罪被4次判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巨额经济损失。然而,四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放在世界司法史上也堪称“奇迹”。然而,对被告人无休止地发回重审,在现行法律之中居然被认为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对发回重审开了一个口子,司法机关对所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可能无休止地发回重审,直至找到证据给被告定罪方才罢休。 

  然而,这种无休止的发回重审,是对诉讼期限的规避,对被告人的严重超期羁押,进而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翻遍所有法条,都不能找出对被告人可以羁押八九年的规定。然而,禁止超期羁押却被发回重审轻松规避了,因为,每一次发回重审,司法程序就得从头走一遍。 

  也许,正是意识到发回重审可能造成超期羁押,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就下发通知称,“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无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何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通知则随领导人的更换和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威慑力呈递减之势。 

  尽管发回重审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尽管发回重审践踏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上级司法机关仍一次次发回重审,并屡试不爽,个中原因,令人回味。我们注意到,那些屡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是命案,或是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地方党委、政府和警方认定被告人就是罪犯,上级司法机关也不敢轻待。因为,这些案件被害人关注,民众关注,地方党委、政府更关注,若轻易下了“无罪”判决,司法机关很容易被扣上破坏“稳定”的帽子。

  因此,为配合党委、政府的“维稳”,上级司法机关只能一次次发回重审;通过发回重审,事实上让那些被告人接受惩罚,因为处于羁押状态本身就是一种变相惩罚。同时,通过时间的流逝,让侦查机关搜集到更多有罪证据。或者即使找不出任何证据,也可慢慢转移被害人家属和公众的注意力,等他们情绪稳定下来后,再释放被告人。

  上级司法机关无休止地发回重审,可谓对地方政府“维稳”的需要体贴入微。只是在夜深人静时,除了看到被告人在祈祷公正,我们还隐约听到法治在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