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昨起重审“郑依清案”(海峡都市报 200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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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福州中院昨起重审“郑依清案”   [03-04:01:13]
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福州中院昨起重审“郑依清案”
与一审相比,涉案金额从5万元增至360万元,被告从7人增加到10人,林芳弟成为第一被告  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执法遇害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与一审审理情况相比,昨日的庭审在相当方面有了不少变化:在一审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刘用莺、林芳弟等人私宰生猪的金额的指控为“超过5万元”,现已追加到360万元;被告人从7人增加到10人;一审认定的本案首犯胡先胜(一审判处死刑,四川人)在此次的重审中成为第二被告人,林芳弟则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出庭受审。
1998年11月27日傍晚,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在奉命到仓山螺洲一生猪私宰场踩点返回途中,遭多名藏在柑橘园内的歹徒的蓄意伏击,郑依清当场被打成重伤,抢救百日终告不治(本报曾于1998年11月29日率先报道,此后连续追踪)。此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2000年9月30日,福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被告人刘用莺犯窝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反应强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案的审理等有关情况作了报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福州市组织专案组调查有关问题,抽调警力追捕逃犯,先后抓获了在逃的肖某、张某、王某,经过补充侦查,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获取了新的证据。同时,郑依清家属以及被告人胡先胜、林芳弟、刘用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上诉。
省高院于今年2月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的终审裁定。
在一审中,被告人刘用莺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罪两项罪名被判3年徒刑的。在昨日的庭审中,郑依清家属的代理人——福州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长华则认为刘用莺应对故意伤害郑依清致死承担首犯之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芳弟也在庭上称,在案发当天傍晚,是刘用莺最早获知市财委将来检查的消息,随后又是刘用莺让他带领有关人员去猪场处理此事的。被告人郑依习等亦在庭上称,螺洲猪场最大的老板和股东是刘用莺。被告人刘用莺对此均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冤枉。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今日还将继续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江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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