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与宗教政策反思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14:23

中国民族与宗教政策反思录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藏和新疆过去虽然时常发生小规模冲突事件,但基本上都是针对当地政府机关和权力部门的小规模行为,当地少数民族和汉人之间大体上都是相安无事和平相处。可是,从去年拉萨和今年乌鲁木齐的严重骚乱事件来看,闹事者对无辜的汉人充满仇恨,暴行嚣张凶残举国震惊。

当我们在谴责达赖和“世维会”等分裂势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自己有哪些做的不好?我们的民族政策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一:民族认同

建国之后,我们国家学习前苏联的民族政策,对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确认与民族自治”政策。即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登记进行“民族确认”,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民族自治”的政策。大致可概括为政治上怀柔、政策上优惠、待遇上优厚,目的旨在增强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这种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享受了汉人所不能享受的好处,例如在升学、计划生育和仕途升迁等方面。近些年来,中央和东部发达地区对西藏和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也给以大力扶持政策。少数民族虽然从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中得到了很多好处,但国民身份上的求同意识并没有增强,反而越来越强调民族身份的差异。

 

我们反思这套民族政策就会发现,当我们在刻意“人为地强化民族问题”的时候,就会凸显民族差异。这就会导致少数民族的身份求异意识的萌芽与不断生长。

西藏和新疆的暴乱显示,排斥汉人、仇视汉人的心态,乃至出现对汉人进行打砸抢烧的暴乱行为,就是这种身份求异意识的极端表现。

我国民族政策设计下的“民族”是一种政治认定,长远来看,要将“民族”去政治化。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要以民族大熔炉的政策来取代民族自治政策。

我们应该大力强化华人和中华民族的概念,逐渐淡化少数民族的民族识别意识, 以国家和文化取向代替一个个单一的民族概念,促进民族之间的长期融合最终达到民族和谐的目的。

基于淡化民族意识的考虑,我们应该考虑逐步取消不平等的向少数民族过度倾斜的民族政策,代之以民族平等政策,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哪个民族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待哪个民族的情况。当然对待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在政策和经济给予以扶持那是另外一回事。

 

二:贫富差距

我始终认为,中国的民族矛盾其根源就是汉人与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内部之间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所引发的问题。近些年来,汉人因为经商的原因大批涌入西藏和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最终出现汉人把持当地经济,一部分少数民族虽然也从当地的经济繁荣中得到了好处,但是大部分少数民族从当地的发展中获利太少,以至于当地汉人与少数民族之间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又加上经济发展破坏当地脆弱的生态,遭致少数民族的极度不满。

 

西藏和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是自然环境非常严酷的地方,若是普通农牧民不借助工业和旅游,靠自己生产,收入非常之低,生活很艰苦。但国家对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投入巨大,以至于农牧民之外的少数民族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就很高,少数民族内部贫富差距非常巨大。

也就是说,国家的繁荣发展和政府的大力投入惠及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少部分人,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导致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这在全中国都是司空见惯,但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矛盾却极容易激化。

我们应该率先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推进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让每个孩子免费读书,还要补贴学生的生活费,贫穷学生国家全包;让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比如对藏区高发的白内障,国家一律及时的免费治疗;对待少数民族同胞的养老,国家也应该给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在不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的情况下,发展工商业和旅游业,促进普通民众就业和收入的增长,改善生活条件。也可以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开设众多少数民族工业园,鼓励投资办厂,定向引进少数民族同胞过来就业,培养少数民族管理层进行生产管理。使汉人与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内部之间贫富差距尽快缩小,达到汉族与少数民族同胞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官员腐败

我们的民族自治政策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是依赖自己培养的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干部队伍进行管理的。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对官员缺乏有力的监督,在民族自治区域,政府由于要倚重少数民族干部,又由于不同民族交流的敏感,对少数民族干部较其他地区更为宽松,这样显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腐败。

在少数民族眼里,这些少数民族干部被视作是汉人管制少数民族地区的代理人,因而,对他们的不满最终可能变成对汉人和政府的不满。

官员腐败和社会不公,导致官民对立,这在全中国都是司空见惯,但在民族自治区,矛盾却极容易激化。官员的腐败会在民族地区带来更严重和复杂的后果。

 

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对汉族那一套不健康的官场文化已经习以为常,甚至青出于蓝更胜于蓝,比汉族干部更会说官话套话假话,导致政府官员和官方媒体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关宣传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足,使老百姓极易受到达赖喇嘛和“世维会”等分裂势力的鼓动蒙蔽和利用。

我们应该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肃贪,最大限度的杜绝贪污腐败和社会不公,让少数民族同胞感受到国家和政府是公正公平的,这是化解民族矛盾的主要着力点之一。

 

四:宗教信仰

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中国政府在以前,比如文革期间是有历史欠账的,改革开放后,虽然情况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中国政府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还是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之间,具有深层次的矛盾。虽然我们不可否认,“无神论”是符合科学规律的,它是世俗层面的自然规律,但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它却是属于精神层面的,两者之间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然而,我们国家以汉人为主的政府却把马克思主义无限地推崇,拔高到几乎神化的地步,将“无神论”泛政治化,这就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产生了冲突,甚至是格格不入。

藏族同胞都是藏传佛教的信徒,维吾尔族同胞都是伊斯兰(回教)教徒,他们有自己的宗教习惯、宗教文化、宗教习俗和精神信仰,我们应该理解和尊重,绝对不能忽略了他们的民族心理,更不能制造障碍加以限制,因为,任何一个人,他都是有尊严的,都有自己独立的想法,都有信仰的自由。一个民族,更是这样。有时候,民族尊严是非常重要的,绝对不是施以经济上得优惠就能让他们放弃的。我们对“无神论”的推崇应该有一定的限度,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我们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过于强化。

比如,中国政府对维族所信仰的回教的习俗就有诸多的限制。比如说,回教徒最重要的斋戒活动就受到政府的反对,政府干部,党员,甚至是官校的学生都被禁止参加斋戒。而由于中共是个无神论政权,党员和政府官员都不允许参加宗教活动,以回教徒为主的维族参政的机会就少了很多。

当前,对宗教的防范一定不能扩大化,要很好的把握一个尺度。就是绝对不能让宗教成为“三股势力”用来分裂国家的工具。否则,就要坚决打击,绝对不能姑息迁就。当然,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逐步放弃对宗教的防范。现在,我们应该还所有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以宗教信仰的自由,即使他是共产党员也不应该有任何的限制。

五:民族隔阂

我国的少数民族同胞,民风淳朴、性格彪悍、个性外露、生活浪漫,与汉人在性格上有一些差异。因为国家对少数民族有保护的政策,要是发生争执,肯定是偏向少数民族的。汉人为了不引起民族矛盾,有一种战战兢兢的心态,就不敢与少数民族接触,缺乏个人之间的交流,必然就会产生民族隔阂。

 

汉人对待少数民族有一种天然的优越感,也就是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是大汉族主义,毫无疑问,这也进一步加深了民族隔阂。我们应该立法规定所有发表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行为非法,是官员一律撤职查办,普通群众也要接受法律制裁。

少数民族同胞的不满是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一些汉人也没有平等对待同属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少数民族同胞。如果汉族和少数民族不能平等相待,民族和谐的日子将难以到来。

以汉人为主体的政府也需要自我教育并且教育广大汉族人口,在照顾经济均衡发展的同时,以更大的包容心来看待文化、生活习俗与自己千差万别的少数民族。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与思想感情的了解与尊重。

 

我们应该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教育,实行汉语与民族语言相结合的双语教学,在全国各省,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对一部分汉族学生开设民族语言的学习,使少数民族学生每个人都懂汉语,使一部分汉族学生懂民族语言,克服语言交流的障碍。当前,我们应该首先在少数民族地区(比如新疆和西藏)工作生活的汉族干部和一部分群众的子女中开展当地少数民族的民族语言学习。我们必须大力开展汉族学生与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一定能够消除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误解和隔阂。

 

六:法制教育

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国家应该率先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施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且给与生活费补贴,困难学生生活费由国家全包,改变目前只免费培养少数精英的政策。从小学开始,在全国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使汉族和少数民族学生明白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坚决抵制民族歧视和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行。我们应该取消对待少数民族违法犯罪时实行的“少捕少杀轻判”的政策,实施法律面前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凡是涉及少数民族同胞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审判,必须有本民族的政法人员全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