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怎么反腐败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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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Sun Nov 16 23:57:30 2003), 本站(ytht.net)
【 以下文字转载自 triangle 讨论区 】
【 原文由 乔治沃克布什 于 Sun Nov 16 11:19:32 2003 发表 】
其他四个议员米专奴(Medrano,25区,受贿31000元,判刑两年半),艾文斯(Evans, 21区,受贿7300元,判刑41月),琼斯(Jones, 15区,受贿7000元,判刑41月),布鲁姆(Bloom,5区,受贿14000元,判刑6个月)。故事大同小异。
在战术上,“死叮”行动的成功诀窍在于,行贿者是贪官的熟人。对于有过交易的老顾客,贪官自然放松警惕,轻易上钩。腐败总是有坐牢的危险,当官的一般不敢贸然接受生人贿赂。如果是约翰这样的“老腐败”,自然成为FBI的抢手货。
在战略上,“死叮”的效果在于其长期性和经常性。FBI 从来不搞象“严打”那样时紧时松的抽风运动。而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常设机构一个战役一个行动地年年干。实实在在就是一条成天在政府大楼里钻来钻去的毒蛇。迫使所有官员心有余悸。让你不知道来贿赂者是真塞钱还是便衣特务。明摆着告诉你:即使是有过交易的腐败老搭档,都有可能下一次是带着窃听器来的。一旦被咬一口,那可不是批评教育留党查看调动工作就完事。这辛辛苦苦积累多年的政治资本便一笔购销,一头栽下去就永无再往上爬的机会。残酷得很。在这种心理压力下,当官的大多叹一口气:算了算了。小不忍则乱大谋,为这俩子儿葬送前程不值得。虽然贿赂不可能完全清除干净,但腐败现象可望得到控制。
FBI固然是可以闹得贪官污吏头心惊胆战,那么谁来管住这条毒蛇,不让它瞎咬一气呢?且听下回分解。
3。谁来制约FBI?
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宁让十个罪犯逃脱也胜过冤枉一个无辜)
William Blackstone (威廉.布莱斯通 1723-80)
话说如来佛不光是大慈大悲,还深通政治学。她老太太放孙猴子出来杀妖灭怪,事先不忘准备好紫金箍。这里面有个极其深刻的道理:不论豺狼多么可恶,纵虎驱狼的蠢事千万干不得。闹不好那大虫把自家孩子也吃了。
美国的国父们清楚地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把政府分成三个分支以便争风吃醋相互控制。
这种制衡思想深深地扎根在美利坚政治文化的土壤中。不论是舆论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美国人对政府从来保持着一种深深的戒备和不信任。一方面用秘密警特制约官僚,打击腐败,另一方面又用一套紧箍咒般的法律体系和公民陪审制度套住警特和司法机关。老美认为,如果政府拥有太大的“做好事”的权力,它就有可能用这个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因此美国的司法原则是宁可放走罪犯,也不能让警察特务胡来。
两害相权择其轻。稍稍翻一下人类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犯下的罪恶百倍于流氓地痞杀人放火的总和。你说要哪一头?
FBI特务们有权依法调查,“死叮”任何官员。如果不加以管制,他们就有可能在政坛角逐中为某个政客承担打击异己的肮脏角色。因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又是通过数权分立,为防止警特滥权设置了重重屏障。
FBI特务们的任务是“死叮”取证和出庭作证。是否提起公诉则由联邦检察官拿主意。重大案子甚至要由普通百姓组成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根据现有证据决定起诉名单。此一权也。
虽然检察官跟特务们可以穿一条裤子,但法院系统跟他们八杆子打不着边。法庭上怎么审是法官说了算。那联邦法官在白宫提名参院核准之后便是终身制,不要说那共和党还是民主党的党委管不着,他连个顶头上司都没有,不必请示任何人。完全凭良心或黑心办案。此二权也。你要不服那上诉就是。
然而法官的权威虽然大,却不能直接判被告有罪。是否有罪完全由公民陪审团定夺。这陪审团制度才是对司法权力的最大和最终的约束。要是再加上辩护律师和上诉法院,这一数三权都不止。
陪审团是先从老百姓中抽签挑出一大帮到法院听候。由控方和辩方以同等权力筛选。一般是最后筛剩12人,加上几个候补。他们的全部责任就是在听取所有证据后对每一项罪名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决定,无需提供理由和解释。两种决定还必须是12人一致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换一个陪审团重来。陪审团说“有罪”还可以上诉,要是说“无罪”,那特务、检察官、法官都得干瞪眼。即使将来又有新证据,也不能以同样罪状起诉两遍。
把有罪无罪的生死决定权完全交给升斗小民,一方面是对人类良知和公民权利的信任,另一方面又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戒备。只有充满自信的国家和国民,才敢做到这一点。不能不服。
值得注意的是,“死叮”战术本身有极大争议。它并不是用来侦破任何已经犯下的罪案,而是用模拟犯罪的方式考验和诱惑政府官员。批评“死叮”的学者律师争辩说,“死叮”近乎陷害(entrapment),你要是拿着票子挨个去塞,总会有人收。或许那个收钱的到那天为止还是个清官呢。笔者跟很多人谈起过“死叮”,似乎很多中国人不能理解。而美国陪审团和上诉法院的基本共识是:你当官就不能收贿赂。收了便衣特务的钱就会收奸商的钱。Guilty!没什么好说的。
对“死叮”的批评,多少还是有道理的。对“死叮”出来的被告,辩护律师首先就会提出“陷害辩护(entrapment defense)”。陪审团鉴于对警特的戒心,常常也放走被告。 在银锹行动中被铲出来的费亚(Frias)就是唯一逃脱法网的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