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不能徒具“观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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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不能徒具“观赏价值”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薛世君
2010年09月02日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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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了,对谁造成伤害更大?手机不实名,还不是用户们整天遭受垃圾短信骚扰?控烟不力,还不是“二手烟民”们受害更深?
有些事情,你以为是“说一不二”,但事实上还是会“颠三倒四”,比如时下的手机实名制和控烟。根据工信部规定,自9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所有新入网手机用户都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件,由运营商存入系统留档,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手机实名制”并未真正落实,用户新购买预付费手机与往常一样,无须进行任何身份信息登记。此外,从9月1日起,《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国内首个明确将机关事业等单位办公室列为禁烟范围的地方性控烟条例。但是记者也发现,大部分禁烟场所未贴投诉举报电话,部分单位尚未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定,都是白纸黑字,应该如何、不能怎样、怎么处罚,都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既然规定了,就要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以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既不能只说不做,以各种理由搪塞,也不能执行“走样”。否则,法律规定岂非形同虚设?
当然,这不是说手机实名制毫无缺陷,也不是说控烟条例完美无缺,只是想强调一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谓“有法必依”,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行为规范,既然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那就不能沦落为一纸空文,而应该被适用、遵守,毕竟,法规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力,如果不执行,还要法规制度干吗?本来法规明确之事,却屡屡敷衍塞责,这本身就包含对法规等闲视之乃至视而不见的态度,照此下去,今天一个“客观理由”,明天一个“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岂不是都有沦为“儿戏”的危险?
因此,既然规定了9月1日起手机入网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就不宜漏登身份信息;既然颁布了控烟条例,就得竭尽全力控烟,包括张贴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而不能有丝毫“绥靖”之态。
事实上,这种“尴尬”不独出现在手机实名制和控烟之事上,日常所见,此类现象比比皆是。比如,教育部早就颁布了“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 的“禁补令”,但每逢假期,各种方式的补课仍然火如荼;比如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带薪休假”制度在很多地方阻力重重,很多单位阳奉阴违,乃至视而不见;比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玩家要实名注册,却被“私服”、“代理”、“身份证号码生成器”等招数轻松化解……
在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下,“规而不定”、“形同虚设”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损害的不仅是法律规定,甚至还包括公序良俗、世道人心、道德约束等。对法律规定“令行禁止”,其实也不仅是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维护一种规则意识,维护一种普遍公平的观念。试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了,对谁造成伤害更大?手机不实名,还不是用户们整天遭受垃圾短信骚扰?控烟不力,还不是“二手烟民”们受害更深?莫要以为法律规定 “形同虚设”了,自己也乐得逍遥,须知当付出代价的时候,可就会首当其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