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形象工程”,首要落实纳税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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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形象工程”,首要落实纳税人知情权
(2010-09-04 11:03:37)转载
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孙安东
特邀议员
信力建
广州市白云区政协委员
李公明
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曾德雄
广州市人大代表
本期议题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前举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将严管政府乱上项目,遏制政府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等问题。据了解,广州过去5年的城建项目投资总额高达552.3亿元,而政府的相关管理办法能管住的资金每年只有10多亿元,因此制定新条例非常必要。
议员建言
与其在“评估”、“听证”浪费力气,倒不如先做点实事:争取真正实现纳税人对“形象工程”的知情权——从预算、投标、承包到材料选购、施工报酬等等,所有工程的预算与支出都必须极其精细地公之于众,“好事”的公民有权利进行质疑和有程序保障启动民间对政府的问责。
“形象工程”也是以权谋私
新快报:舆论称此举解读为“严控政府搞‘形象工程’”。如何确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由谁来界定?
李公明:这的确是中国式管理的特色:作为立法、执法的依据必须是经过严格界定的概念,否则,结果必然是权力意志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要决定概念的适用范围,所谓法治根本无从说起。
关键问题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如果还是由政府本身来掌握,那么可以预期的是,该项《条例》将成为一纸空文,徒增笑料。
信力建:“形象工程”其实就是政绩工程,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制定一些名不符实的政策或名声大于实际的工程。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做一些跟民生没有太多关系的工程,诸如:要建世界第一的楼、要种世界上最贵的花等。“形象工程”既对老百姓的生活没有直接利好,又不能使生产力得到持续发展,为了官员脸面而建的工程使用率低犹如“养蚊子”。
深圳市委书记王荣说要建立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规则是由多数公民投票决定的。现实情况是我们可以把这个界定的权力交由人大代表、大学教授、公共知识分子、律师和负责任的媒体。
曾德雄:我认为“形象工程”其实也是一种以权谋私:用纳税人的钱谋自己的政绩形象之私,从而有利于升官。
宪政法治是政府最大的形象
新快报:曾经有官员公开表示,官员追求政绩可以理解。那么,同样的逻辑是,政府搞“形象工程”是不是也无可厚非?各位觉得,有没有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我们应该可以接受政府搞一些“形象工程”?
李公明:严格来说,我认为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搞什么“形象工程”。理由是:第一,一个政府要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唯一的途径就是在宪政与法治的框架中忠实地履行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责,具体来讲就是在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建立公平、理性、负责任的机制,权力制衡、透明度和公信力就是政府最好的形象;一个城市要展示自己的正面形象,唯一的途径就是从公共管理的理性化、人性化以及公民的良好素质。
第二,我们说政府应该不断改变和完善自己的形象,其实是说政府要改变价值观、权力观的问题,真实的形象只能是自然呈现的结果。任何光是针对形象而发的“形象工程”必然是虚假的。
信力建:中国在世界上是一个后发展的国家,应该把有限资金用于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政府的形象是建立在老百姓幸福的基础上的,如果民众都怨声载道,政府有什么形象呢?政府的形象好坏其实就是民众认可程度的高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府当然可以提升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权力任意定难保证公正有效
新快报:该《条例》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项目除外。有论者担心,是否决定开听证会的权力仍然在政府手上,我们又如何事先判断一个项目是否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安全”?
李公明:这仍然是如上所说的概念无界定,权力任意定。再细看行文,即便是这样,仍然只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操作的程序根本就没有强制性。在目前条件下,政府项目的信息不透明、利益动机复杂等等情况都会影响听证会的召开,所谓“广泛征求意见”云云只能是很虚的说辞。曾德雄:这又回到我们以前的老话题:由谁来组织听证会、征询会?如果是由政府自己组织,如何确保公正有效?
任何投资项目其实都应该由人大审核批准,道理很简单:钱是纳税人的,钱怎么用应该由纳税人说了算;纳税人怎么表达自己的意见呢?通过自己的代表表达,就是人大。我们老说什么民主民主,这就是民主:公众在用钱用人上真正做主。
信力建: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香港的经验,每一项政策的实施或是工程的开展,香港都会有一个舆论的预热期,不是政府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必须供大家讨论,讨论之后交由立法会审议。我们公民没有直接投票的权利,但是有言论自由权,可以大家一起来讨论嘛。
重复立法恐为绕开人大决策
新快报:其实,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对“重大项目”已经规定要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这种现象是否属于“重复立法”?
李公明:重复立法的现象的确很多,这里的重复立法就是府、院关系纠缠不清、权限不明的结果,是典型的法治紊乱。当然,目前这种党政一把手兼人大一把手的权力配置机制已经决定了这是必然的现象。一个“重大事项”既可以由政府,也可以由人大来决定,那就看哪个更能符合项目策划者的利益吧。一般来说,政府和人大都可以各自举行听证会,关键的问题是最后的决定权在谁手里。
信力建:政府有好的意愿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广州过去5年的城建项目投资总额高达552.3亿元(不含专项部分),而政府的相关管理办法能管住的资金每年只有10多亿元,但是政府如何监督政府,这是个自相矛盾的事情,我们都担心政府召开听证会、征询会容易流于形式。首先应该把问题交给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可以在方法上进行创新,让媒体直播会议,代表说了哪些民众一目了然,代表怎么投票大家也心中有数,实名制和信息公开可以先从人大会议开始。
曾德雄:其实,先前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重大项目要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既然有了这个规定,为什么还要立这么一个《条例》?这很令人费解,重大项目上马,到底是由政府决定还是人大决定,政府的《条例》和人大的《办法》到底听谁的?这是必须搞清楚的,否则的话公众就会合理想象:是不是有了这个《条例》,政府就可以绕开人大了呢?
政府“形象工程”根在不民主
新快报:各位认为政府乱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的根源何在?该如何评估此项《条例》的实施效果?
李公明:如果只是片面追求表面光鲜、漂亮,那这与不法奸商在中药材上洒硫磺是同样的心理。当然,从实际效果来看,某些地标工程、粉饰工程也确实能使城市面貌显得现代化、显得悦目(也有很多其实是破坏城市的自然美感),而且这种城市外观与国家主义的威权美学有内在联系,可以对国民心态产生某种影响。
同时,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经济利益驱动。几乎所有“形象工程”都具有豪华、奢侈的特征,无非就是在巨额投入中让各种利益集团分沾利益,纳税人对此根本无法监督。
信力建:第一个问题其实不叫问题,全世界都知道的,关键不是政府要搞“形象工程”,而是他们能搞“形象工程”;不是人大不想监督,而是不能监督。这个讲起来就挺悲哀的。
至于效果也不是现在就能看到的,中国的法律条文估计是世界上最齐备的,但是多半落不到实处,此项《条例》从纸上看也比较完备,如果这个《条例》从实施起到明年3月份能够让管住的资金增加10亿元,我们也不能彻底悲观。曾德雄:政府乱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的根源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不民主。如果真正实现了民主,或者退一步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民主,都不会这样了,公众对自己的钱如何使用有了话事权,怎么可能会有“形象工程”呢?而要真正实现民主,第一步就是赋予人大更大的权限,让人大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