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警察权滥用与克服恐惧的路径(潇湘晨报 200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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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警察权滥用与克服恐惧的路径
http://www.rednet.cn  2007-8-24 2:50:42  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评论员 单士兵
如果连睡觉散步都失去安全感,恐惧一定就会如同可怖的幽灵,使我们的生活陷入到困顿与痛苦之中。而这样两则新闻,让我们对于睡觉散步的安全感,开始产生怀疑。
8月21日深夜,四川绵阳的邓女士与丈夫在自家理发店中就寝时,3名便衣民警撬门而入,直奔卧室,说是为了查“娼”。慌乱中,赤裸着上身的她赶紧把丈夫的衣服穿在身上,下身围着浴巾;8月13日晚,教师刘德祥在云南昭通街上散步,突然被几个自称是“派出所的”彪形大汉拖上一辆车,被错当成嫖客暴打,并被带进派出所审讯。后经医院诊断刘老师5根肋骨被打断。(据8月23日《华西都市报》与《云南信息报》)
四川绵阳民警深夜破门查嫖娼,未着警服,未持证件,其擅闯民宅情节,无疑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案”的又一翻版。云南教师刘德祥噩梦般的遭遇,说到底,也同样是肇端于执法经济下的警察权滥用。尽管事件发生后,绵阳肇事警察为所谓的“误会”进行道歉,昭通警方则称肇事者是“协警”,但如此的事后补救,根本无法消解我们内心的巨大恐惧。
活在恐惧中的生活,是一种灾难。为此,在中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关于人权的文件,就有着“人应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这样的条款。在这个讲求权利的时代,像警察私闯民宅,随意暴打公民这样的行为,都说明,公权对私权缺少尊重与敬畏,不受限制任意进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基于公权本身的强大性与强制力,公权对私权的剥夺和损害所产生的后果,无疑极其可怕。
这两起事件中,警察粗暴的执法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没有实质犯罪情境下的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其执法行为悖离起码的程序正义。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仅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还造成可怕的人身伤害。这样的不加节制的警察权滥用,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就算公权的行使,在某些时候能达到所谓的实体正义,但是,对违背程度正义的公权行使,往往又是以肆意侵犯、践踏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必须坚决叫停。不加节制的公权力,以强大的强制力突入私权领域,其结果只能是危险与恐惧。
发生于绵阳与昭通的这两起警察滥权行为,发人深醒。它让我们看到了“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案”与“公民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的阴影。这阴影,就是公权不受节制在心灵滋生的恐惧。哈维尔曾说,克服恐惧的路径是“活在真实中”。如果,连睡在自己的家中都不能获得一片安宁,连走在大街上都能失去安宁,我们就不知道,哪里才会是真实的生活空间了。面对一再发生的警察权滥用现象,当前如果再不能从制度层面,来对公权部门的越界与违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那么,在频频遭遇私权受到公权损害后,我们只能不得不匍匐于威权之下,而找不到克服恐惧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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