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潇湘晨报 200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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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http://www.rednet.cn  2007-8-31 3:03:20 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评论员 晓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昨日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四部法律,其中《反垄断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波澜起伏、几经曲折,沸腾的争议犹在耳边,而尘埃落定的事实,让人们进一步关注法律的实施对于争议的解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中国加入全球经济自由市场化进程近30年之后,终于拥有了自己的第一部“经济宪法”。市场肯定笃信竞争,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在市场的竞争的,企业为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恰恰会走向谋求垄断地位的道路。反垄断法本身也是矛盾的,对于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以来,确立的世界上最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自由市场经济学说的大师米尔顿·弗里德曼宣称:“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与《反垄断法》最终出台相对应的,不仅是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开始的漫长酝酿,不仅是反垄断法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13年的反复,更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特定的阶段后,一系列的困扰与瓶颈对于这部法律基本立场的呼唤,以及由此产生的情绪冲动。
2005年以来,对于行政垄断高额利润与加剧贫富悬殊的批判,追问机会不平等的根源,其锋芒已直指腐败与垄断,而被垄断所阻碍的基本经济资源市场化配置则正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从数家银行同时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到成品油价格的多次博弈;从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所推动的方便面企业同盟涨价,到京沪快线开通、牛奶取消搭销;从国内市场的保护、塑造和外国资本对中国产业的控制,到国有垄断企业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市场的成熟程度需要反垄断这一基本立场,经济需要在民主与法治的环境中竞争,民主则必然要以确保竞争来实现稳定良性的经济秩序——“人们关注反垄断法,其实是在关注中国这个转型期的泱泱大国推进经济民主的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景和诉求”。
我们得承认,《反垄断法》的出台仍只是一个开始,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与反复博弈的过程,它对公平竞争的确立,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项制度的确立,不是立法就可一劳永逸,在作出公共选择后,还要以缓慢而深入的变迁,使制度能在经济基础上良好地运行,这也就是《反垄断法》立法精神所考虑的:“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要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
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争议是对媒体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争议,二审草案中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删去,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此一规定,使禁止的指向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对于应对有极重要的影响,在改变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瞒报生态之后,确立以真实为原则的信息生态,将决定突发事件快速正确的应对方式。
法律的完美是在实施中获得一致的认同。尽管争议仍未过去,但法律如果能以实施这一过程解决以往的争议,这样的法律就是经得起检验的法律,并且是能够确定地运行正义的法律。
http://hlj.rednet.cn/c/2007/08/31/130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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