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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8:47:48
纪检监察知识简介
一.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
简单介绍我党的纪检制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机构及其工作方式和内容等。
(一)纪检机构:党的一大即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但党的纪检机构的首次设立是在1927年4月党的5大上,时称中央监察委员会,10人组成,主席王荷波。1969年7月,中央批准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1977年11大通过的党章,决定恢复县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但由于机构一时难以成立,纪检工作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承担。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纪委,陈云任第一书记。此后,各级纪检机关一直正常履行其职责。
(二)纪检任务:11届3中全会的规定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2大至13大提出“3项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14大在“3项任务”的基础上又向全党提出了“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要求。15大以后,反腐败从过去的侧重遏制,逐步走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今年年初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是证明。
(三)纪检对象:党的纪律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需要指出的是:各级党组织,每一个党员,都是监督者,同时也都是被监督者。这是因为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而且我党也不允许不受监督的特殊党组织和特殊党员存在。
(四)纪律检查的目的——行使党内监督。我党的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其主要内容有: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的情况;②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③贯彻制定民主集中制的情况;④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⑤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⑥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⑦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是制约权力,因此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
党内监督的基本特点有:①自觉性,即我党能使党内监督成为一种自觉的活动。②强制性,即监督对象不管自觉与否,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③相对独立性,是指监督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不受来自被监督方的组织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影响和阻碍。
党内监督的原则有:①平等性: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平等,监督处置平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地位平等。②公开性:除了涉密事项,党的活动都应公开,包括监督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公开和监督活动的公开。③群众性:充分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④保护正当权利。⑤以权制权。
当然,纪律检查只是党内监督的形式之一。
(五)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①党的政治纪律,即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纪律。②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其中心内容是民主集中制。③党的宣传纪律,即专门从事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组织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中共党员在宣传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规范的总和。④党的经济纪律,即党员和党员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⑤党的群众纪律,即党为保持党组织和党员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⑥党的保密纪律,即党为确保秘密事项不向外泄漏所制定的行为准则。⑦党的外事纪律,即党在涉外工作或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纪律。⑧维护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纪律,反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等。
二.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行政监察就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利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其主要特点有:①专门性:行政监察机关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部门。②全面性: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名的其他人员的监督,是全面的、综合的监督。③法制性:行政监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的监察制度及其机构沿革: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2 100多年的历史——萌芽于战国时期,建立于秦朝。秦代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府,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西汉武帝时在中央建立御史府、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三个并立的监察机构。隋唐至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都称为御史台,至明清时始改为都察院,并提高了该院长官的品位。我国古代的监察机构具有弹劾、纠举、谏诤、调查和审计等12项职权。近代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均设有监察机构。新中国建立后于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谭平山为主任;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机构。1954年一届人大改设监察部,1959年二届人大撤销该部,直至1986年底才恢复了国家行政监察体制。
(三)行政监察的职责:1.检查守法、执法情况。这种检查,其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内容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而进行的。2.受理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违纪案件。4.受理申诉。
(四)行政监察的职能。行政监察部门由于有上述职责,因此就带来以下4个职能:一是纠偏,二是惩处,三是教育。四是保护。
(五)行政监察的任务。其基本的任务是:1.维护政府的廉洁。2.保证政令畅通。3.促进勤政高效。
(六)行政监察的权力: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的基本权力有:⑴检查权,包括:①查阅、复制材料。②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③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⑵调查权。在调查中,可采取下列措施:①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④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⑤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⑶建议权。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监察建议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就应当采纳并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⑷决定权。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七)行政监察对象。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人员,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另外,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1,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2,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3,指导和协助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访工作。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派驻纪检组、派出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⑴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人民政府决策情况。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⑶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中层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⑷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⑸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