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生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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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贵生
概 要
第一部分 国内外矿业法律政策述评
一、国内(大陆)矿业法律政策现状
二、国外矿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 矿业权市场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包与租赁
二、矿业权交易合同
三、探矿权与地勘成果权
四、矿业项目运作的法律风险
第一部分 国内外矿业法律政策述评
一、国内(大陆)矿业法律政策现状
(一)法律政策体系
1、一部法律三部行政法规二个规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40号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41号文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42号文
规章:《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0年309号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年12号文
2、三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2006年4号文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28号文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8号文
3、一个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
4、评述
计划色彩浓,重管理,轻权利,《矿产资源法》章节内容过于简单、原则,有不少空白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矿业发展需要。
(二)有待修订完善之处
1、矿业权二级市场流转限制太严
实践中导致地下交易猖狂
矿业权交易多采用股权变更方式
2、矿业用地制度法律规定基本空白,无法可依
广西平果铝农民土地入股矿业公司改革试验
3、矿业税费交叉重复,矿业公司税负过重
4、矿业权设置规划制度基本空白
5、储量动态管理规定基本空白
6、矿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缺乏操作性
7、监督处罚措施缺乏,力度有待加大
《矿产资源法》修订对比表
最新修订建议稿
1996年版(现行有效)
16章150余条
7章53条
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法律责任和附则
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战略与规划、矿业用地、矿山地质环境、小型矿山、矿产资源税费、矿产资源科技、矿产资源国际合作、监督检查与服务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二、国外矿业法律制度概述
1、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调国内资源和环境保护,全球资源控制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和资源循环利用。
2、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为代表的矿业大国,鼓励矿产品出口,吸引外国投资,矿业开发技术、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等发达、成熟、健全。近年来也开始强调环境保护。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每年加拿大PDAC(勘探开发者协会年会)
每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加、澳、南非庞大政府代表团
3、以巴西、智利、哈萨克斯坦和蒙古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轨国家,修改和调整外国投资和矿业法律制度,以利吸引更多国外投资。
第二部分 矿业权市场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包与租赁
山西煤矿开采承包合同
二、矿业权交易合同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转让合同自审批通过之日生效。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探矿权与地勘成果权
地勘成果是人们通过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得到的成果,也就是说,地勘成果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知识”。拥有人对地勘成果的权利称为地勘成果权,这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性质应是知识产权。
地勘成果权
探矿权
性质
知识产权
用益物权
客体
信息、知识等智力成果
特定工作区内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
取得方式
智力活动(劳动)或投资智力活动(投资)
国家出让
存续时间
探矿权存续期间内取得至保护期到期且未延长时终止
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间
其他
从权利(有可能独立)
主权利
四、矿业项目运作的法律风险
1、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业权
吉林矿业权拍卖纠纷案
2、矿产资源整合规划
某矿业企业黄金采矿权受让案
3、矿业权出让及税费操作
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
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五种方式
4、探矿权的出让和优先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年12号文,矿业权出让“招拍挂” 的对象或者标的物是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条件很清楚,一是国家出资,二是形成了矿产地。评估机构对这样的矿业权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此收取价款。
探矿权优先权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权,优先申请同一区域新发现的其他矿种探矿权。
5、储量申报与资本运作
香港某上市公司收购云南某铁矿
6、风险勘查野外作业合同的管理
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
附: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