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撒弥天大谎?(中国律师网 200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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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撒弥天大谎?(追踪报道)
作者:柯楠  人气:171
——闵德伟家属状告中国青年报追踪报道
《中国青年报》的“冰点”栏目历来以“冷峻与大胆、犀利与深刻”的批评报道饮誉读者。近日,该报也正是因为此栏目于2000年3月22日刊发的一篇题为《世纪末的弥天大谎》而被文章主人公的家属诉至法院。
批评报道贵在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探究事实。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工作成绩就不批评其错误;也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过错就对其全盘否定。基于如此考虑,本刊记者身临此次庭审,以期收集更多的证据——究竟谁是“撒谎者”?
—— 编者
谁是闵德伟
闵德伟,一个万万没有想到带着“光环”“走”了还没多远就因名誉遭受争议的最最基层的干部。
他1952年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闵家沟村,1993年4月当选闵家沟村村主任前是一名木匠。经过两年基层领导工作的锻炼,他很快通过了党组织的考验,于1995年光荣地成为了一名中共党员,并于次年出任闵家沟村党支部书记。闵德伟在率领农民大张旗鼓地进行农村建设时,不幸患上了食道癌,1999年4月16日,终因治疗无效长眠于故土。
闵德伟去世后,鉴于闵德伟生前卓有成效的基层领导工作业绩及其留传在人民群众中间的颇高的口碑,中共十堰市委、丹江口市委、均县镇委分别发出了向闵德伟同志学习的决定,号召广大党员干部以闵德伟同志为榜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各级新闻媒体,特别是湖北省内各大媒体对闵德伟的事迹进行了深入集中的报道。报道无一例外地树立了一位品行善良、勤劳朴实、公而忘私的典型的基层干部形象。
为了弘扬闵德伟同志的崇高精神,宣传好闵德伟同志的先进事迹,满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学习的需要,中共丹江口市委当时还组织编辑了闵德伟同志事迹汇编《楷模》一书。本书突出反映了闵德伟同志生前牢记党的宗旨,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敬业精神;敢挑重担、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精神;清正廉洁、无私无畏、关心群众的公仆精神。
闵德伟一时间成了当地老百姓心目中的一座丰碑——“人民群众的脊梁”、共产党的楷模、干部“三讲”的榜样。
就在这座“丰碑”日渐稳固、高大的时候,突然有种声音,一种来自不同方向的声音对生前的闵德伟进行了完全否定,说宣传闵德伟的材料全是假的。
谁在说“这一切都是假的,是一个弥天大谎”
这种声音最终通过一家主流媒体反映了出来。
2000年3月22日,中国青年报(以下简称中青报)“冰点”栏目刊发了《世纪末的弥天大谎》(以下简称《谎》文)一文。据文章所述,2000年初,中青报编辑部收到一封对闵德伟事迹强烈质疑的举报信。为核实情况,中青报记者亲赴闵家沟村,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结果正是《谎》文所述——闵德伟这个楷模是假的。有原文佐证:“在这里采访的几天,我的耳边始终是这样的声音:‘闵德伟拿集体的钱编织关系网,他三年给镇里法庭交了14000元,要提留可以随时传讯老百姓,老百姓怕得很哪!’;‘闵德伟只修了5公里路,还是由原来的板车路扩展的,上面的几万元款到位前没有修过路,钱来了,是老百姓出的义务工,材料是就地取材。上面的拨款不知是怎么用的?到哪里去了?老百姓没得到一分钱!’;‘闵德伟原来在村里就是一霸,原来的村支书就说过,闵家沟工作总是难搞,闵德伟是最坏最厉害的大户,使用他管理村委会,来个以毒攻毒,用大坏治小坏,对付不交提留的刁民。’;‘报上说的,种烟100亩,产量2万5千斤,连村会计和现在的村主任都说是假的。我们根本没有种烟,每户平均40多只鸡也是假的。’;‘2组一个村民常在外做小生意,他说,我一回村里,老百姓都说他的不好,做事太过分,说他死了,是老天让他死的,可除害了,死了个霸王,谁还哭他。’……”。
难道是曾在湖北省委组织的“1999年闵德伟事迹报告会”上被“报告”感动地热泪盈眶的听众是为一个如此“典型”流了不该流的泪?难道是人死了,就可以胡乱改写其历史?无论是作为听者旁众,还是作为闵德伟留在世上的亲人,都掷出了不同的疑问。
原告律师:进京出庭 据实力争
面对《谎》文,闵德伟妻子张孝荣和闵德伟子女闵真真、闵家华、闵家明自然无法保持沉默。因为他们对于媒体如此编写自己已经去世的亲人有着太多的疑惑和不解。他们对此种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他们认为该《谎》文严重侵害了闵德伟的名誉权,并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得不诉诸法律。遂一纸诉状递至京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闵德伟名誉的侵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的刊发《谎》文等侮辱闵德伟人格名誉的文章,判令被告在中青报上以与《谎》文同等的版面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和公开更正的文章,为闵德伟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2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公开审理此案。由于客观原因,原告张孝荣和闵家明未能出庭。
闵德伟家属生活的拮据并未影响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胡献英、段炼和秦明传三名律师承办此案的初衷。作为原告律师,三名律师自费进京出庭,向法庭出具了已经掌握的证据。
三名律师调查取证后认为,《谎》文中至少有12处失实,并采用侮辱人格的语言,诅咒和漫骂闵德伟是“村霸”、“比地主恶霸还坏”、“向土匪一样”、“他死了可除害了”、“他死得太晚了”、“他死了对老百姓来说是好事”……严重地侵害了闵德伟的名誉权。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一一列举了他们认为《谎》文的失实之处:《谎》文称,“闵德伟当村主任,没有人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也没有选举他。”闵德伟当选村主任有档案可查。事实是,1993年初,该村原村主任辞职,村里事无人管,经村民代表推举,上面任命由闵德伟同志暂时主持该村工作。1994年,在村委会换届时,闵德伟同志正式当选为村主任,村里召开了选举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包括闵德伟在内的村委会班子成员,当选证今天仍可以找到。
《谎》中“闵德伟收养周大富,每年领走750元五保金,而周大富给闵德伟放牛、锄草、捡柴、挑水当长工。”也与闵德伟早在当村主任前的1990年就将周大富收留在自己家里,像对待亲生父亲一样对待他相背的。
“他当了村主任后,无论公事私事,没有一次不打条公款报销的。”应当说公事报销理所当然,按照《谎》文如此说法“究竟报了多少,只有他和会计知道”,岂不是自打耳光吗?既然别人都不知道,又怎么得出“不论公事私事,没有一次不打条公款报销”的结论?
《谎》文描述闵德伟的家是“全村独一无二的楼房。”并问这栋楼房“他用什么盖起来的?”含有闵德伟建房的钱来历不明并有以权谋私之意。其实《谎》文记者进村采访时,村里至少有三户村民盖有楼房,其中一家与闵德伟家紧邻,相距不到100米。闵德伟当时建房时还向亲友借过钱,这事人证物证俱在。
事实上就连一些对闵德伟有意见的村民也说,为修筑一条致富路,身患重病的闵德伟带领全村劳力日夜奋战。修公路为避免占用农民的耕地,从闵德伟屋侧通过,但并没有修到这儿就停止,而是上接黄土公路,下延伸到四组、三组、二组。为修这条路,闵德伟还砍掉了自家种的几十棵果树。而《谎》文却说,“这是一条只有几里长的红土泥路,由过去的板车路加宽的,它一直蜿蜒到坡上——闵德伟家门前”并称“他明明是去打吊瓶看病,路过修路的地方,怎么是拿着吊瓶带领群众修路呢?”还武断地说“由此编造的谎言,比路还长”。
《谎》文中给50元,为闵德伟哭一次的说法更是荒谬。事实是这件事的当事人对此《谎》文歪曲事实非常生气,感到很冤。她说:“听有人说给钱让我哭,我真是冤,我是自愿去哭的。”“德伟是我娘家的侄儿,他死了我咋不哭呢。”我们了解到,给他50元钱,跟村里根本没关系,其实给当事人钱的是北京另一家报社姓何的记者,他是同情当事人的遭遇,才给钱的,他还同时给了另一个没有哭的老人50元钱。
据律师胡献英介绍,律师们在搜集证据时,看到了一封闵德伟工作中得罪过的人写的“控告信”,其部分过激言词与《谎》文是有相同之处的。胡献英律师认为,如果仅仅就这封控告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言词不当或与事实有出入还可以原谅,若是记者不加调查核实(或调查不充分)就公开发表传播,是不妥的。
根据大量如同上述的证据,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之规定即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告的三名律师相信法院会给原告、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证人:义愤填膺 现身说法
引发官司的《谎》文,毕竟不是由哪位记者靠空口白牙凭空捏造出来的。因为至少已有两名证人为被告方中青报出庭作证。
其中一位自称是被闵德伟欺负得已不敢在闵家沟村居住的证人,正是闵德伟前任的村支书。据他证言,“闵德伟在闵家沟像土匪一样,官也是靠关系弄来的,在世时,啥事也不和群众商量,村里从来没有公开过帐目,大家早有意见,闵德伟在村里是霸王,谁也不敢说他的错。我被他欺压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就搬出了村。……”。
据了解,《谎》文也正是引用诸如这位证人颇为愤慨的语言,通篇报道了一个“世纪末的弥天大谎”。文章中,尽管作者只是将采访来的内容用引号加以标注,没有明示采访对象的姓名,但是从到庭的证人及其证言可见,《谎》文之所以出台的根据所在。
旁观者问:究竟是谁在撒谎?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法庭上都最大程度地尽到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虽然原告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被告的证人证言各执一辞、针锋相对,但是似乎双方所言各有道理。笔者相信,不只是到法庭旁听此案的几位记者,凡是看过湖北省各新闻媒体于1999年6月中旬所做的关于把闵德伟作为重大典范宣传的相关报道和〈谎〉文的读者,肯定也会首先问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谁在撒谎?
对于中共湖北省委来说,这不仅是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应该彻底澄清的“迷团”。为此,省委有关领导指示,由省委宣传部常务部长李德华同志牵头,从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共抽出8人组成湖北省委“闵德伟先进典型情况”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过对闵家沟村214户共计252人次的调查核实,对均县镇计生委、派出所、教管会、法庭等单位的走访,和对有关材料及财务帐目的核对,最后结果是,“闵德伟同志的主要事迹属实,先进典型是站得住的。”湖北省委并以此为依据,向中央办公厅打了《关于请求处理中国青年报发表<世纪末的弥天大谎>错误文章的报告》。至此,《谎》文风波也引起了团中央宣传部的高度重视。团中央宣传部在内参中发了有关部门及领导就此问题提出的严格核实事实情况的批复及处理意见。于是在2000年6月29日,《湖北日报》也就有了《给你一个真实的闵德伟》而回应《谎》文。其主题无疑是重新树立起省委所关心的“楷模”。
面对湖北省委的意见、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理由,面对前后报道的巨大反差,面对同样具有权威的报道,面对媒体所采访的“事实”材料均来源于不同人的实话,作为旁观者,真难以一时得到甚是明确的答案。
是闵德伟及其家属的无辜?还是中青报批评报道的及时可信?我们不妨静下心来,等待法院的判决。只有这样,才可使旁观者以最公正的目光去读懂原告的控诉与被告的答辩。
发布方: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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