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职能内涵刍议-文档中国-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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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职能内涵刍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23:47:56
自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不断深化,日益增强,在保一方金融平安、稳定社会、支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金融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告诉我们,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在金融机构中没有得到认真彻底地贯彻执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仍存在很多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和赋予金融监管职能新的内涵,以维护金融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金融监管要具有有效的引导性,避免金融机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的偏差
金融机构能否稳健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是命脉性的关键环节。从宏观管理上讲我国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基本上与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是相一致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确定的重要基本依据是人民银行的宏观货币信贷政策。而从微观操作来看,基层金融机构由于受区域性经济结构、地方经济结构的不同、上级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和决策者政治业务素质的影响,在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的确立上带有明显的短期行为的特征,与其上级行总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产生错位。甚至从小团体暂时的利益出发在确立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与地方经济结构和发展的方向也不一致,与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消极被动,与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信贷政策引导的方向相差更远,不仅使自己陷入举步维艰的经营困境,而且也直接对区域性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从“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出发,作为我国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基层人民银行不仅从微观上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同时也要通过对微观监督管理信息的深刻分析,把当地经济结构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与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信贷政策相结合,向基层金融机构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战略性金融发展建议,为金融机构提供正确的宏观信息服务,加强引导,使基层金融机构自觉地纠正偏离货币信贷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同时,也要把金融机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的正确性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的参考内容之一,以增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引导性的效用,确保金融机构持续、稳健的发展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金融监管要具有矫正性,从根本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由合规性监管逐步向审慎性监管转变。但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实现这一转变的要求仍相差很大距离,监管的约束力软弱。从监管的方式上讲,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未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两种监管方式各自成一体,形成的监管信息共享性不够。现场监管仅满足于或者仅限于完成上级行部署的任务,而不是根据当地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经营质量、经济发展的状况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管,所以,就很难从根本上找出问题的症结,更难提出标本兼治的矫正办法,监管的质量很难达到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对在行使人民银行监管职能中查出或被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和社会各界举报出的问题,由于人情、工作关系和社会各方面的干扰,不少监管人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避重就轻,甚至只调查不处理。特别是在处理的对象上只注重象征性地处理法人或单位,而极少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做不仅使旧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同时也使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断结成链条而积聚,增加了矫正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难度。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从监管的手段、方式、方法上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增加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还应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切实可行逐步消除产生问题因素的具体办法,边检查边矫正。并且,对金融机构经营中问题的矫正性监管,要具有持续性、连续性、跟踪性,直至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要通过进一步科学地明确和细化、硬化金融监管者的责任,并加强对金融监管行为的再监督,来增强对金融监管行为的约束力,进而增强金融监管行为的矫正性。
三、金融监管要具有有助于决策价值的反馈性,真正成为科学决策的信息源泉
 
 
科学的金融决策依赖于来自基层金融机构业务中所形成的信息,而金融监管中所获得的信息则是金融运行最基础的信息,也最能反映金融经营本质的状况。因此,金融监管不仅对金融机构经营中的问题具有矫正性,同时,所汇集的信息对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性价值。但是,从目前金融监管反馈性的作用看,效果并不尽人意。一是金融监管的信息表现出层次浅、单一,反映不出影响金融运行本质的决定性因素。二是金融监管信息的水份大,反映不出金融运行的真实状况,对决策容易产生误导。三是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过于简单地模式化,呈现出被动性,不能成为决策中有一定价值的判断依据。由于金融监管缺乏科学的反馈性,在某些地方不仅直接影响到金融决策者及时地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不断积聚。甚至金融风险恶化到金融危机的程度,金融决策者猛然醒悟,临时抱佛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千方百计亡羊补牢,但往往为时已晚,造成的惨重经济损失无法弥补,金融机构的经营信誉也受到严重影响。实践证明,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督中决不可忽视其反馈性对保障金融稳健运行的作用,不仅要通过严格的金融监管矫正各类不规范的金融操作行为,以获得真实的金融信息,而且要善于对金融监管中的信息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归纳和综合,并运用科学方法及时对综合的金融监管信息进行深层次系统地分析,从复杂、零散的金融监管信息中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对金融决策者有价值的针对性建议,以真正体现金融监管作用的重要特征,使金融监管从根本上服从和服务于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四、金融监管要具有职能延伸的强制性,确保金融安全
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能是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并且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行为都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而制定法律法规的本意就是为了规范个人和群体行为才产生的。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在法律法规产生之时就赋予了其强制性。因此,人民银行依法进行金融监管的行为必然地也应具有强制性。但是,目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不具备延伸的强制性,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受到牵制。如过去由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农村冒出大量的由地方政府或经济管理部门牵头组建的“三会一部”由暗转明违法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人民银行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由于复杂因素的影响,“三会一部”以种种理由软硬兼施拒绝检查,地方政府从地方的经济利益出发不仅不积极支持人民银行的工作,反而间接地对人民银行正常的履行职能进行干预,对此人民银行则无能为力,以致使“三会一部”不仅没有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反而形成的潜在的金融风险至今未能消除,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延伸的强制性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人民银行对有嫌疑办理金融业务或有金融违规嫌疑的延伸检查,并且必须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工作,无条件地为人民银行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否则,凡阻挠或有意刁难人民银行检查的当事人和责任人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增强金融监管的强制性,真正全面体现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权威,确保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