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余之争:余秋雨余杰对话饶有余味(杨瑞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54:54
二余(余秋雨、余杰)之争
余秋雨余杰对话饶有余味
杨瑞春
被批评者与批评者能够心平气和坐下来对话,消释不快,甚至探讨新的问题,这在当今中国文坛实属少见。不过,著名学者余秋雨和新锐作家余杰做到了这一点。
余杰日前在其新书《想飞的翅膀》中撰文,用犀利笔锋诘问余秋雨为何不反思“文革”中的所作所为,并直接用了《余秋雨,你为什么不忏悔》的醒目标题。余杰这篇文章,言辞十分激烈,文章中甚至指余秋雨为“文革余孽”、“才子加流氓”,让人纷纷猜测余秋雨将会以什么方式反击。联想到前段时间文坛的王朔和金庸之争,不少人预测将会有一轮新的文坛攻讦战就此开锣。
“二余”的见面可以说是“天时地利人和”全都占尽。本来余杰在北大上学,余秋雨在上海居住,可以说是天各一方。但恰巧前段时间余杰回四川家中筹办婚事,并来成都参加成都市文联组织的一个研讨会,而此时余秋雨也随香港凤凰卫视“千禧之旅”的车队来到成都。两人的时间空间重叠到了一起。
记者闻讯赴四川采访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
记者将余杰一文的复印件带给余秋雨,他的反应出乎记者预料。
按照以前的传言,本以为他会对“文革”往事躲躲闪闪,没想到他却爽快接受采访。余秋雨说,从文章来看,余杰是不懂“文革”的,特别是对那时文章的署名状态、创作状态都有误解,论据上余杰的指责站不住脚,而文章的逻辑链条更是存在问题。
尽管余秋雨有些生气,但他说自己以前读过余杰的文章,认为“这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以愿意与其讨论问题。余秋雨特撰文《答余杰先生》,用坦诚、平和的语气回了余杰一封信。信中对余杰文章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回答,对一些谣传作了澄清。另外,也指出自己对文章逻辑的看法。
采访结束后,记者委婉地向余秋雨提出,现在余杰也在四川,而且要来成都,如果可能愿不愿意见面,当面谈清楚这个事情,没想到余秋雨当即回答可以。
余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他的文章是“对事不对人”,只是将余秋雨作为一个分析知识分子局限性的个案,“没有人和人之间的利益纷争”。记者于是又向他提出见面的建议,经过考虑,余杰也同意与余秋雨见面。
在这个过程中,家在成都的著名剧作家魏明伦做了许多沟通工作。
余秋雨和余杰都是魏的朋友,所以余秋雨致余杰的信就委托魏明伦转给余杰,进一步强化了两人见面对话的基础。
1月22日晚上8时15分,余秋雨和余杰在成都状元街四川省川剧院魏明伦住所见面。“大余”、“小余”经过寒暄之后一度陷入有点尴尬的气氛,但还是慢慢切入正题,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对话。
最初的讨论自然与“文革”和余杰的文章有关。余秋雨用比较长的时间讲了自己在“文革”中的基本经历和“文革”最考验人的几个要害之处,特别指出“文革”大批判那种可怕的“无限上纲”的方式。
他说,忏悔是个人化的,而强迫别人忏悔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却背离了忏悔的初衷。特别是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强迫他人忏悔,实际上是以反对“文革”的名义回到了“文革”。
余杰说,看过余秋雨的信后自己对余秋雨的认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消除了一些误解,并且作为个人也佩服余秋雨的胸襟。但是对于文章涉及到的某些内容,他的态度还是有所保留。余杰认为,余秋雨作为90年代在中国文化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如果能够带头反思,将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和典范,有助于改善中国文化生态现状。他说自己可能还会再写一篇文章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当问题从一些具体的事情中脱开,两人的谈话显得更为放松、愉快。关于忏悔意识在中国是否可行,两人充分交换了意见。余杰讲,他所说的忏悔不是针对个人,也不是让个人完全承担历史责任,而是“从基督教的忏悔意识出发,为中国营造一个民主自由的精神平台”。
而余秋雨认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在自相毁损中救助已经很脆弱的文明力量和创造群体,让他们不要受到野蛮无知的侵害”,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创造新文化,才可以包容忏悔意识和民主自由。对两者的因果先后,两人的看法不同。
在谈及保护文明和走向社会的话题时,余杰和余秋雨则一拍即合。
余秋雨说,中国当务之急是实现文化转型,所以需要更多的学者投身社会的现实文化中去,发展民间的文化良知。余杰非常赞同这一点,他说自己将从坚持乾嘉学统的北大走出来,走向社会。而且像余秋雨一样,认为应该和媒体保持比较密切的关系。他说,现代知识分子与古人不同,应该通过媒体把思想向民间传播。法国思想家福柯等人也是每个星期要在电视上露面,对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些重大事件进行评论。
谈论到后来,现场气氛已经比较活跃,但受时间所限,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双方都表示对对话的结果感到满意,甚至希望如有可能,对于有关话题还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干戈”未起就化为“玉帛”,这件事情发生的变化极富戏剧性。
特别是在当今文坛频频打笔墨官司的今天,因余秋雨的大气、余杰的真诚而成就的这次对话,可以说提供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范例。
(200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