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及位次关系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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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云 原创 | 2006-05-25 07:51 |标签: 按劳分配 博弈 剩余价值 位次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也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各方为了争取提高自身应有的地位和经济利益,必然会展开权益性博弈。考察和认识按劳分配位次关系的运动变化,或许从各方之间所展开的权益性博弈路径进入,更能获得预期效果。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这是由企业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差异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主体结构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主要分析5种所有权主体结构形式的按劳分配博弈问题。

一、在私营独资企业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生产者不拥有企业所有权,则所有者具有绝对的信息偏在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企业只是企业主与生产者两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主兼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双重身份,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拥有生产者劳动情况的监督权,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剩余价值分配的决定权,通过按资分配途径,获取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剩余价值;同时又凭借经营权和经营管理劳动,通过按劳分配途径,获取必要劳动收入,分享剩余价值。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通过按劳分配途径,获取必要劳动收入,分享剩余价值极少量或几近于零(企业主以奖金形式发放)。这样,企业主与生产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比较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

假定,创造新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以P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α作为 P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岗位劳动强度,β作为Q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努力程度,ρ作为R1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λ1表示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P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技能,σ作为P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2表示生产者的生产岗位劳动强度,γ作为Q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2 表示生产者的劳动努力程度,τ作为R2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λ2表示生产者所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同此涵义),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即所有者)的按劳分配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

在资本和劳动、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分割共同创造的新价值的博弈中,参与博弈者只有资本家(企业主)和生产者,资本家就处于绝对的有利地位。资本家一方面凭借其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的绝对有利地位,通过从事经营劳动获得对创造的新价值占有更大的份额,这种以经营劳动名义获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甚至超过经营者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另一方面凭借其资本所有权获得经营者和生产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在这里,按资分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按劳分配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新价值中,用于生产者的劳动力付出补偿费V的总体上只是劳动力价值分配。资本家对生产者个人的具体分配,则实行按劳分配,其中既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因素,也有按劳动效率分配的因素。而资本家在取得经营劳动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全部占有新价值中的剩余价值M。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时,其收入的来源表现为:由于资本不创造新价值,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的报酬就来源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自身创造的新价值,另一部分即超过其自身创造的新价值的部分,实际上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无偿占有生产者剩余价值的性质。由于资本家对生产具有绝对垄断优势,因而有时会迫使生产者的工资报酬减少等于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程度。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本家都尽量自己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职责。同时,生产者为了保障其劳动力价值的足额补偿,并不断提高收入水平,通过采取工会组织等途径持之以恒地开展斗争,争取生产者应有的权益。经过私营独资企业主(资本家)与生产者之间的反复博弈,使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得以足额补偿。综上所述,在私营独资企业经济里,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生产者不拥有企业所有权时,在决定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主次关系中,资本家处于绝对的决定性地位,按资分配起主导作用,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乃至全部按资分配;按劳分配只体现在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具体分配过程,而无权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在新价值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之间的比例关系,决定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劳动努力程度以及工会组织争取劳动权益的努力情况及其效果。

二、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不兼有企业的经营权,他们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经营者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在拥有企业具体运行情况的监督权的同时,又要接收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

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2。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之和W的函数表达式则为: W=θ1P1αQ1βR1ρ+θ2∑P2σQ2γR2τ 其中,θ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θ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 显然,(1-θ1)/θ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θ2)/θ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λ1:θ1<λ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对经营者的行动失控,就往往会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可能会虚增利润或侵贪财产。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付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留住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1<λ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 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与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θ2<λ2<1之现象。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2=λ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 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 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2=λ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

三、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股权,生产者不拥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不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同时通过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经营者兼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双重身份,在拥有企业具体运行情况的监督权的同时,又要接受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同时又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

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θ2。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之和W的函数表达式则为: W=θ1P1αQ1βR1ρ+θ2∑P2σQ2γR2τ 其中,θ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θ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显然,(1-θ1)/θ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θ2)/θ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首先,从经营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λ1:θ1<λ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 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给定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新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 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留住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1<λ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剩余价值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 其次,从生产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据观察到生产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予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θ2<λ2<1之现象。 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和经营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2=λ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在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中,生产者为取得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他们既要与所有者进行博弈,也要与经营者进行博弈。至于博弈的成效,既决定于生产者为争取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而进行斗争的方式和力度,也决定于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一般为θ2=λ2<1。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则往往有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能会出现θ 2<λ2<1。 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拥有企业股权,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2=λ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如果经营者和生产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就有可能出现θ1<λ1<1、θ2<λ2<1。

四、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既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之大部,又拥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权,通过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之大部分,同时又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

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显然,(1-θ1)/θ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θ2)/θ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

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首先,从经营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λ1:θ1<λ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因而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 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给定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新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但是,基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所以,即使所有者给出低工资,出于理性,经营者也不会以 “低创造价值”抗争,而是与广大高级管理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采取比较策略的方式与董事会进行协商,要求给予高工资。经营者联合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进行反复博弈的结局往往是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1<λ1<1,即经营者的工资中除了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之外,还包括一部分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剩余价值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因而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 其次,从生产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据观察到生产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予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θ2<λ2<1之现象。 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和经营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θ2=λ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在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中,生产者为取得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他们既要与所有者进行博弈,也要与经营者进行博弈。至于博弈的成效,既决定于生产者为争取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而进行斗争的方式和力度,也决定于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处于较低水平,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一般为θ2=λ2<1。 依据上述原理分析可得: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 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λ1<1,经营者所得的按劳分配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 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2=λ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之大部,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所占比例较低,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其博弈结果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生产者尽管可以凭借所拥有企业的微量股份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但是按劳分配仍然被基本排斥在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之外,生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依然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资本所有权,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前面所设,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的函数表达式可以描述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λ2∑P2σQ2γR2τ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依据前述原理分析可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独资企业经济里,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1。当λ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代表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θ1< λ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λ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λ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通常情况下,θ1<λ1<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新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经营者为了扩大“政绩”、增加自己的效益报酬和取得广大员工的拥戴,一是虚增利润,虚交税利;二是超前分配,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