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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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6-6 注释部分)
看到皇帝的人 发表于 2007-12-30 7:03:00
1.把属于人类对他人有用的行为区别为具有不同属性的服务与劳动这种考虑是极其荒唐的,它本身就是与马克思自己的关于劳动的界定相矛盾的。
2.在此我们要注意,马克思的关于商品属性的观点是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3.另可参见笔者的另一篇关于劳动概念界定的文章。
4.马克思在此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
5.我们且不管它是马克思的劳动力还是我们将要指出的一定劳动的过程性效果。
6.马克思认为资本的增殖在于剩余价值而非价值。
7.如前述,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是剥削剩余价值的劳动,而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8.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商人不创造价值的观点,就是基于后一种考虑,但这明显地与前面的观点相矛盾。同时,我们要注意到,马克思曾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2]49这恰恰证明了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自相矛盾。
9.格劳秀斯认为:“善的事物之交换是自愿的”。[4]23。这也就是说,只要是自愿的交换就是符合正义的原则的,也只有自愿的交换才是正义的。
10.毫无疑问,有人会以雇佣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来进行反驳。对此,我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一切人都是买者与卖者,从而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着市场竞争,资本家也毫不例外。
11.马克思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而这就更加自相矛盾了。[2]629
12.格劳秀斯指出:“因为行为是意图的唯一证据,所以,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为,那么仅仅意图本身永远不可能成为人法调整的对象。”[6]153
13.无疑,在实践上,这也是极为不可靠的。这种使用价值从而价值的确定性,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个观点,我们已经证明是错误的了。请参见笔者的几篇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文章。
14.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一种在实践中资本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交换是资本与劳动相交换的意识的(诚然,交换的应当是这个劳动的效果):
“因为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从结果来看,实际上是购买劳动,虽然这里也是通过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作为中介,而不是直接同劳动交换)的货币,无非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其他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所以也可以说,一切商品在同活劳动相交换时买到的劳动多于这些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这个追加量也就是构成剩余价值。” [7]66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是以其观念的东西替代了实际的东西,并且还据此而批评李嘉图的“资本是和劳动直接相交换”的观点。[8]7而马尔萨斯也曾指出:.
“一定量劳动的价值都必然等于支配它或实际与之交换的工资的价值。” [9]3
毫 无疑问,马尔萨斯是把资本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东西当作一般商品来看待的,从而就这个结论而言,即使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也必定是正确的。然而,一旦如 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来源就无从解释了(我们且不管马尔萨斯对于利润来源究竟怎么看),所以马克思就此对马尔萨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8] 20-22
关于剩余价值问题,之前我国一些作家也作过讨论。如有人认为:
“劳 动具有整体性,劳动主体的作用不可能单独存在,价值创造是劳动整体作用的结果,劳动整体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也有劳动客体作用,因此,有关剥削的认识不能 用剩余价值理论解释,必须要在劳动整体价值论基础上,通过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认识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作用与生产资料的创造价值作用的区 别,即认识剥削劳动主体作用与被剥削劳动客体作用的区别,对剥削常态下的价值归属关系重新做出科学的理论解释。”[10]73-74
“剥削劳动主体只占有劳动客体,并不能使劳动客体创造价值,而且,剥削劳动主体本身也没有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所以本身也是不创造价值的。以本身的不创造价值却只凭占有劳动客体,就获取劳动成果,得到价值的归属,这是剥削的实质。”[10]75
“劳动是人的本质,不能将劳动的产品与创造劳动产品的能力等同,劳动力是一种主体存在,商品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共同创造的,创造者与创造者的产品是不能划等号的。”[10]207
显而易见,这位作者在否定劳动力是商品的同时,是持有一种要素价值论的观点的。
还有一位作者认为,资本家与工人在本质上是资本合作的关系。并且:
“资 本创造价值是向自然索取与创造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共同投资向自然界输出功能,也应共同分配利润。因此,从头到尾都是本质上的合作关系,劳资双方没有发生任 何实质性的卖买关系。正因为过去劳资双方共同自觉地把本来是平等合作的实质关系,歪曲为买卖关系,才使本来平等合作的关系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11]263-264
“……生产资料投资利润也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工具与劳动管理是创造价值的要素,理应按功能比例分配。”[11]266
这位作者除了与前面那位作者持有类似的要素价值论观点外,还把交换关系狭隘化了。
显而易见,二位作者都把价值生产与使用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15. 我们且不管能否测量出这总和。
16. 那怕是这种总和也是需要另外确定的。
17. 显然,效果总是暗含于条件之中。
18. 显然,这是对于社会——它的需求者——有用的状况。
19. 注意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
20. 我们当然不会忽视马克思关于生活资料价值具有动态性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在此几乎是毫无作为的。
21. 哪怕是他们不得不如此。然而,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给何人所定的?
22. 亚当·斯密说:
“……在建立所有法律或正规的机构之前,人的头脑天生的必须赋有一种官能,通过它我们的头脑能够区分在某些行为和感情中存在着正确的、值得赞同的和具有美德的品质,而在另外一些行为和感情中则存在着错误的、应受责备的和邪恶的品质。
“……法律不可能成为那些区分的根源,……
“因此,既然在所有法律出现之前心灵就对那些区分有了一个概念,看来就必然得出一点,那就是心灵是从理性得出这个概念的,理性指出了正确与错误的差别,它又以同样的方式指出了真理与虚伪的差别;……
“德 存在于与理性的一致中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因而这个官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十分公正地被视为赞同或不赞同的本原以及所有对正确和错误的可靠的判断的根源。正 是通过理性我们发现了那些我们应当用以调整我们行为的共同的正义准则,而且正是通过同一官能我们对什么是谨慎,什么是体面的、什么是宽宏大量或高尚的形成 了比较模糊和不十分确定的概念,我们就经常随身怀带着这些概念,而且根据它们竭力并尽可能来塑造我们的行为。道德的共同格言像所有其他的共同的格言一样是 从经验的归纳中形成的。……因此,关于正确与错误我们最可靠的判断,都要受从理性的归纳所得出来的那些格言和概念的调整。德可以非常明确地说存在于与理性 一致之中,因此就这个范围来说这个官能可以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和本原。
“不 过,虽然理性无疑的是道德的共同准则的根源,而且是我们据以形成的对道德的有判断的根源,但是认为关于正确和错误的最初的感觉出自理性,则是完全荒谬和难 于理解的了,甚至在那些特殊的场合共同准则也是根据那些特殊场合的经验所形成的。这些最初的感觉以及任何共同准则赖以建立的全部经验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的对 象,而只能成为直接的感官和感觉的对象。” [15]388—390
23.不过,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以对一定的自由的放弃来做为维护其相对的公共利益的政治基础。
24.奴隶制固然是漠视人性的,但却同时保全了人的性命;在一些蒙昧人那里,人们会杀老人和病人,甚至会把这些人吃掉。然而这种在我们现在看来是残忍的方式,却是有利于当时的族群保存的。[18]385-386
25.正 因为如此,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 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21] 154显然,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同如何诉诸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不同的概念。
26.“当社会处于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13] 83
27.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农民的贫困并非单纯地因为土地私有制和高利贷者本身的邪恶,而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的缺失。[19]201
28.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这种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对其认识是不充分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最终是与我们这里相反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23]26
29.我们且假设这种新产品与人们的需要是必然吻合的。
30.在这里要想象到国家的消失,那也无非是在马克思所设定的情境之下。
31.当然,这里的分析并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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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格劳秀斯:捕获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尔萨斯:价值的尺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0]钱津:劳动价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1]王志华:大系统价值学说[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12]克拉潘 :现 代 英 国 经 济 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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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费希特: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5]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7]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8]泰勒:人类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20]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梅因: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4]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卢梭:社会契约论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